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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区别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与西方国家流行的职工持股计划也不相同,是一种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第六,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企业的经营目标都是为了获取盈利。

股份合作企业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区别

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与西方国家流行的职工持股计划也不相同,是一种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为了更清楚地认识股份合作企业,我们有必要将其与其他相关的企业形态作一番比较。

(一)股份合作企业与股份制企业

股份制是指通过公司的形式筹集社会闲散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息分红的一种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6]。股份制所代表的股份经济则是从经济学角度考察的,是指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资本集中起来进行联合生产经营,并按照投入的资本额付息分红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7]

在当今世界,股份经济已经成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现代企业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8]公司也成为当今市场经济中主要的民商事主体。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主要特点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便于集资、风险分散、投资灵活、组织稳定等特点,已成为西方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公司形式。[9]

可见,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经济的发展,逐渐产生了资本进行集中或联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份制一经产生,就显示出其优越性。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在工业上运用股份公司的形式,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中的新时代。……它显示出过去意想不到的联合生产力,并且使工业企业具有单个资本家所不能及的规模。”[10]对于股份经济的巨大作用,马克思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铁路的程度,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11]可见,股份制产生后,通过广泛吸收和集中社会资金,导致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而从广义上说,股份合作制经济也属于股份制经济范畴,股份合作制吸收了股份制某些做法,因此与股份制有一些相同之处:

第一,在所有制实现形式上,股份合作企业与股份制的产权主体都呈现多元化,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成分都可以成为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可以说都是“混合型所有制”。也即二者都具有开放性,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吸引外来资金和技术入股。

第二,在产权形式上,都由股份的形式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企业股东的股份都不能退股,他们都是将私人资金联合组成企业可支配的资本。

第四,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企业都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的原则。

第五,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企业都是由投资者组成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形成股东大会(企业的所有权机构)、董事会(企业经营决策权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的三会制衡机制,由董事会聘任经理(经营业务执行机构)来经营企业,小的股份合作企业也可以由职工股东选举或聘任经理。

第六,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企业的经营目标都是为了获取盈利。

尽管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有诸多的相同之处,但仍然存在着显著区别:

第一,宗旨不尽相同。虽然二者都在追求利润,但股份制企业的宗旨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份合作企业则注重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追求利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12]

第二,投资主体不同。股份制企业对投资主体没有特殊要求和限制,而股份合作企业的投资主体则主要为本企业职工,对职工以外的其他投资有严格限制。

第三,表决方式不同。股份制企业采取一股一票制,而股份合作企业则实行一人一票或者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股权设置不同。虽然二者都允许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但是,股份制企业是资合企业,对入股者无过多限制,其设置有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个人股包括内部职工股份和社会公众个人股份;而股份合作企业则不同,其设有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要求职工出资人构成职工主体,且须相对均衡持有本企业绝大多数股份,充分体现了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紧密结合的原则。

第五,分配机制不同。股份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只能获得工资,股东则实行按股分红。而股份合作企业中,税后可分配利润一部分按股分红,一部分按劳分红,以奖励那些对企业有贡献的职工。即职工除了获得工资外,还有机会凭借自己的劳动取得利润。

第六,股份转让不同。股份制企业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而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转让有限制。

第七,对市场的开放程度不同。股份制要高于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向社会投资者筹集资本,而且许多股份制企业的股票可以进入市场交易,其劳动力也是进入市场招募的,所以股份制企业的生产要素是充分流动和高度开放的。而股份合作企业则存在一些限制条件,这主要体现在资本方面,必须是全员入股、持股相对均衡;股金的退出、转让存在较多限制,股份一般不准进入市场流通;投资者通常必须是本企业的职工,企业之外的投资者只能投资于优先股;企业的劳动者又必须是投资企业的股份持有者,投资入股是成为股份合作制职工的先决条件。等等。[13]

(二)股份合作企业与合作企业

合作制,即合作企业制度,是指劳动群众为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谋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制度。其主要形式是各种类型的合作社。根据国际劳工局出版的《合作事业教程》一书的定义,“合作社是不同数额的人的结合,他们为了解决相同的经济困难,在权力与义务平等的基础上,依其自由意志互为结合,自身负担风险,以经营他们所共同需要的一种或数种业务;并为了相互间物质与精神的利益,共同利用此一业务,以解决他们自身的经济困难。”[14]

合作制的基本属性是互助合作性,以促进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标。其成立合作社的目的,或是中小企业为获得产前、产中与产后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免受侵害;或是广大消费者为免受经营者盘剥;或是生产者相互扶持,为了共同富裕。可见,合作社是非营利性企业。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二是社员须出资入股,这是其取得社员资格的先决条件;三是合作社的财产为由代表劳动群众利益的合作社组织所有;四是互助合作,共同劳动;五是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六是成果共享,按劳分配,但并不绝对排斥适当的按股分红;七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我国的股份合作制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的,它吸收了合作制的基本内核,具有合作制的一些特征,如:

第一,在企业组建方面,都存在着劳动和资金的联合,都是在劳动联合的基础上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

第二,在财产制度方面,二者都承认职工入股财产的个人最终所有权及其收益权,入股财产归职工(股东)所有,由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第三,在分配制度方面,二者都是在有盈利可分的情况下,都必须先扣除公积金公益金或企业发展基金和公共福利基金而后再进行分红。

第四,在管理方面,都实行民主管理制度。(www.xing528.com)

但是,股份合作企业制度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崛起,绝不是传统的合作制企业制度的简单复归,二者仍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联合方式不同。合作制企业强调劳动联合,资本联合是劳动联合的从属条件,而股份合作企业强调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并重,而且还可以进行技术和其他生产要素的联合。体现在企业组建上,则合作制企业非本企业的职工不能入股,而股份合作企业,则可以吸收企业以外的法人、公民、其他经济组织入股。

第二,入股目的不同。合作制企业的创立是为了互助、合作,为入股成员服务,个人入股的目的则是为了参与联合劳动,获取工作岗位。而股份合作企业个人入股一方面是为了互助合作,另一方面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希望得到高回报或使股本保值增值。也就是说,合作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是为了劳动者之间的互助,而股份合作企业的目标除此之外还追求盈利,积累资金,扩大再生产经营等。

第三,表决方式不同。合作制企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股份合作企业则实行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份合作企业可以有部分股东不直接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股权流动不同。合作制企业强调的是劳动联合,其职工入股自愿,退股也自由,退出企业时,可以领回自己的股金,不能将股份转让;而股份合作企业由于强调职工的所有者和劳动者身份,所以入股自愿,但一般不予退股,遇到特殊情况时则由企业收购或在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转让。

第五,分配制度不同。合作制的盈余分配主要体现劳动的要求,主要按成员的贡献进行分配,而股金分配则是辅助性的,而且还对资本的报偿进行限制;而股份合作企业在分配上同时兼顾了资本和劳动的要求,把按股分红和按劳分红结合起来,体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第六,领导体制不同。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大会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并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而股份合作企业则实行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的制度,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并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另外,股份合作企业与合作制企业在财产所有权、股东的身份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

(三)股份合作企业与合伙企业

合伙制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一种制度。股份合作企业与合伙企业有相似之处,如两种企业的出资人都以自然人为主,出资人都要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但二者的区别还是相当明显的,主要体现如下:

第一,法律地位不同。股份合作企业是法人,企业与成员之间实现了人格、财产与责任的分离,出资人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合伙人以各自拥有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企业性质不同。合伙企业属于私营企业,而股份合作企业通常属于集体企业。

第三,财产来源不同。股份合作企业财产除来源于内部职工外,还吸收社会股;而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来源于内部合伙人。

第四,管理机制不同。股份合作企业是法人,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和股份民主与合作民主相结合的表决机制;而在合伙企业中,企业由合伙人直接经营、管理或根据“相互代理”原则进行经营和管理。

第五,分配机制不同。股份合作企业实行按劳分红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机制;而合伙企业中,企业盈余的分配一般按合伙协议进行,合伙协议没有作出规定或没有合伙协议的,则在合伙人中间进行平均分配,充分体现了一种尊重合伙人意志的原则。

(四)股份合作企业与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出资组成并由其一人拥有的企业,按其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两种:非法人独资企业和法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与股份合作企业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法律地位不尽相同。股份合作企业是法人,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独资企业有可能不是法人,非法人独资企业中,企业的人格与财产没有实现与企业主的分离。

第二,财产来源不同,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包括职工股、社会股和法人股,而独资企业的财产只来源于企业主,比较单一。

第三,管理机制不尽相同。股份合作企业内部设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实行公司治理结构;而独资企业则不实行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非法人独资企业,其管理权由企业主一人享有[15]

第四,分配机制不同。股份合作企业实行按劳分红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机制,独资企业的利润、风险和责任都由企业主个人承担。

(五)股份合作企业与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任务的企业。从定义中,我们可知,要作为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投资应占一半以上,或者虽不足一半,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股份合作企业与乡镇企业联系密切,因为在农村范围成立的股份合作企业大多属于乡镇企业,而乡镇企业也有相当一部分采用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且二者都是我国农民在改革中创造的产物,是一种符合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经济形态。但二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第一,企业形态不同。股份合作企业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具有统一的内部治理结构;而乡镇企业则只是一系列企业形态的集合体,包括农民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公司企业等。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股份合作企业既适用于农村企业,也适合于城市职工为主创办的企业,并无城乡或工农的限制;而乡镇企业则只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为主创办的企业。

第三,法律地位不同。股份合作企业为法人,而乡镇企业根据其组织形式,相应的法律地位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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