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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立法建议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已经基本成熟了,但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影响到股份合作企业的长足发展,因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合作企业法》。(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合作企业法》的必要性第一,实践中需要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统一立法。而且,股份合作制中,企业产权关系相比于股份制与合作制企业更为复杂,所以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股份合作企业立法建议

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已经基本成熟了,但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影响到股份合作企业的长足发展,因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合作企业法》。对此,我们从必要性与可行性两方面来说明。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合作企业法》的必要性

第一,实践中需要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统一立法。

首先,股份合作企业在实践中发展非常迅速,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的股份合作企业已超过400万家。“对于如此众多的具有独立特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态,应该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曾多次指出“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而股份合作企业又是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立法,我们确立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促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从而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

其次,唯有统一立法,才能更好地深化企业改革,鼓励和引导国有小型企业及集体企业向股份合作制方向转化。股份合作企业独有的特点在上文中我们已详细阐述,其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实现政企分开、转机建制、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目前已成为城乡集体企业和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首选模式,因此立法应对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所产生的特殊权利和义务以及独特的产权关系、组织原则给予明确的规定。

再者,唯有统一立法,才能保护股东、债权人和企业三者的合法权益。股份合作企业的重要特点是劳动者和所有者合一,他们的生计和事业均系于企业之中,风险较大,给予他们法律保障,才能消除他们的过多疑虑,真正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而且,股份合作制中,企业产权关系相比于股份制与合作制企业更为复杂,所以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如一些人通过股份合作制形式,行非法集资、占用群众资财之实;还有的地方领导,不顾组建股份合作制的自愿原则,强令大面积搞股份合作制……这些现象均是由于统一立法的缺失给非法之人以可乘之机,损害到了股东的利益。

第二,我国股份合作企业立法上的空白漏洞需要进行统一立法。(www.xing528.com)

上述可知,我国目前对于股份合作企业的规范与引导仅仅是一些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些政策,这些文件、政策都带有局部性、地方性,即各部门、各地区分别立法,适用范围窄,且极不统一,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而且这些文件在内容与形式上都存在混乱冲突的现象,并不能起到一个良好的规范引导作用,有些甚至造成了阻碍。目前,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立法主要有《公司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就这些法而言,由于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具备公司、一些乡镇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不具备的法律特征,根本无法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有效调整。因此,为了填补企业法人这一立法空白,我们有必要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统一立法。

(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合作企业法》的可行性

有些人认为目前制定的条件尚未成熟,因为股份合作企业形式在国外没有先例可循,而且在我们国内它也只有二十来年的历史,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尚无法预测,可能过渡为其他形式,因此,没必要现在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合作企业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一种消极态度的反映,有逃避之嫌,我们分析其可行性如下:

首先,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一种新的企业形式,经过从自发形成到试验探索再到积极推广的三个发展阶段,已经形成了自身的独特特点,目前正处于积极推广中,即说明对股份合作企业的实验是成功的,没有必要再继续观察。而且股份合作企业未来究竟会否发展成为其他的企业形态并不能成为统一立法的阻碍理由,目前股份合作企业已经大量存在,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规定,否则将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发展。

其次,在理论上,无论是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对股份合作企业都进行了广泛、较为深入的探讨与论证,取得了一些共识。有不少地方还专门开了有关股份合作企业的研讨会,取得了一些丰硕成果。尽管有些问题还存在分歧,但这正是各学界对股份合作企业的关注和探讨才导致的,其目标均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引导股份合作企业的健康发展。问题存在分歧不能成为不立法的理由,这就如同其他法律的出台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就存在着许多的分歧,再如2005年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的出台也是引起一片的争鸣。

再者,从立法实践来看,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与探索,制定了大量的法规、规章与政策,尽管在有些形式与内容上还有可商榷之处,但其结构与基本内容,都可以称得上创举,具有创造意义,是值得称道的。同时,我们已经拥有了二十来年的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政策上也得到了绝对的支持,这些都为统一立法提供了相当充分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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