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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模糊语言的消极功能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其中的“多发性”一词属于一个弹性很大的模糊概念。其次,这句话可以理解为“不管是三根肋骨骨折还是多发性肋骨骨折,只有产生了呼吸困难的后果,才可以被认定为重伤害”,还可以被理解为“三根肋骨骨折可以被认定为重伤害,多发性肋骨骨折导致呼吸困难也可以被认定为重伤害”,两者是一种并列关系。

正确认识模糊语言的消极功能

在追求严谨准确的法律文书中,如果不加区分,不加鉴别地运用模糊语言,其消极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概括起来,法律文书中模糊语言运用不当,会存在以下消极功能:

(一)运用模糊语言不当,会导致法律文书难于执行

大多数结论性、公开性的法律文书都包含了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让当事人双方明确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知道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因此,法律文书的语义应该尽可能明确无误,不引人产生歧义误读的。正如英国法学家曼斯菲尔德勋爵所言: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如果在法律文书中不加区分、不加斟酌地使用模糊语言,很有可能导致法律文书表意不清,从而破坏法律语言模糊性的积极功能,导致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宣示难于实现,使案件的当事人无所适从。

例如:

“三根肋骨骨折或者和多发性肋骨骨折导致呼吸困难,可以认定为重伤害。”

在这句话中,就属于表意不清的不当模糊表述。首先,其中的“多发性”一词属于一个弹性很大的模糊概念。什么是多发性所指并不具体。其次,这句话可以理解为“不管是三根肋骨骨折还是多发性肋骨骨折,只有产生了呼吸困难的后果,才可以被认定为重伤害”,还可以被理解为“三根肋骨骨折可以被认定为重伤害,多发性肋骨骨折导致呼吸困难也可以被认定为重伤害”,两者是一种并列关系。正是由于运用模糊语言不当,上述语句可能导致故意伤害案件中的法律文书难于执行。

(二)模糊语言运用不当,容易产生文字法律漏洞(www.xing528.com)

毋庸置疑,模糊语言具备特有的宽泛性、概括性和灵活性的天然优势。但如果在法律文书中不加区分、不恰当地使用模糊词语,会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无法明确,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尤其是在各类笔录文书、侦查终结类文书、审查起诉类文书、裁判终结类文书等陈述性内容较多的文书中,如果模糊语言运用不当,会留下法律漏洞,导致新的法律纠纷。

(三)模糊词语可能影响到法律概念、法律现象的准确界定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法律不要过于抽象和深奥,而应该像一个家庭的父亲一样简单平易,因为它是为只有一般理解能力的人制定的。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高低与法律的模糊程度息息相关,过于模糊的法律语言和文字会使法律标准不统一。从司法的角度来看,不合理的模糊的法律文书可能会为不法者提供可乘之机。

(四)模糊语言滥用会减损公民的合法权利

关于法律的含糊不清造成的危害,美国法学家德沃金作了深刻剖析,他认为模糊的法律侵犯了正当程序道德和政治理念,将公民置于不公平的地位,即或冒着危险去从事某种行为,或者接受比立法机关所授权的限制更为严格的限制。同理,如果在法律文书中,在能够用准确语言代替模糊语言时而不用准确语言,不分场合、不分案情、不加分析地滥用模糊语言,就会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主张和判断失去应有之义,尤其是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法律文书中不能过多使用模糊语言,而应该语义精确直白,否则将会使涉案当事人理解不清,在某种程度上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长期以往,终将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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