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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消极修辞问题应注意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律文书用词方面法律文书的消极修辞应当对各种概念、尤其是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二)法律文书造句方面通顺和平实是法律文书消极修辞的基本要求。除了满足语法上的基本要求之外,法律文书消极修辞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对各种语境的适应与满足。在援引法律规范时,消极修辞有利于法律文书制作者依据严格的逻辑关系处理特定的案件,从而“以法律为准绳”得出合法、合理的最终结论。

法律文书中消极修辞问题应注意

我们应该认识到,消极修辞并不是不加修辞,对于文书语言运用信马由缰。在今天,虽然当代公文语体下的法律文书已经不像古代司法判词那样具有典雅优美的文辞,语体的文学性也荡然无存,但是通过语篇分析我们照样可以发现,当代法律文书已经不再是套用格式,司法改革对法律文书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遣词造句方面的更高追求也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文书消极修辞倾向于追求一种科学美、严谨美和逻辑美。

多数法律文书大致可以做到消极修辞的要求,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的方面。

(一)法律文书用词方面

法律文书的消极修辞应当对各种概念、尤其是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绝大多数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时,法律文书往往都是围绕民事、刑事或者行政案件特定的法律专业概念展开阐述的。除了特定的专业概念之外,法律文书中出现的许多概念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这些概念的基本要求是清晰、准确、严谨,符合正式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尤其是随着司法公开程度的不断提升,更多的法律文书以多种多样的便利方式被公众所知晓,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对法律文书中语词的运用进行分析,也逐渐引起了相关学者的注意。

(二)法律文书造句方面(www.xing528.com)

通顺和平实是法律文书消极修辞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顾及语境的特殊需要。除了满足语法上的基本要求之外,法律文书消极修辞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对各种语境的适应与满足。按照修辞理论,语境一般可以分为内部语境和外部语境2个方面,前者属于篇章的内部结构,侧重于上下文;后者则是文本之外的社会环境因素。具体到法律文书的造句方面,这种基本的分类同样适用。一方面,内部语境要求造句符合法律文书不同性质案件叙述篇章的整体结构,例如,民事判决书中可以按照不同案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进行分析,而具体的语句就应当符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同样,刑事判决书的语句就应当服务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各种要件。这样,具体的语句就成为连接语词和语篇的基本桥梁。另一方面,对于外部语境而言,法律文书的写作还需要考量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可接受性,需要保持一定的通俗性。法律文书写作时的消极修辞不能仅仅使用“法言法语”,还应当考虑到特定社会公众的文化程度、理解能力,在造句方面略微体现一定的通俗性,比如,有些案件的释法说理就应当尽量通俗晓畅,这样才能更好地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去接受。

(三)法律文书的语篇结构方面

法律文书的消极修辞同样需要注重叙事风格。法律文书语篇的基本要求包括:结构完整,无有漏项;结构严谨,详略得当,条分缕析;条理清楚,逻辑性强;程式稳定,符合规范等。其中最关键的是叙事风格与结构的问题。虽然消极修辞强调严谨和朴素,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叙事风格就必须是单一的。不同的叙事风格决定着不同的语篇结构,而单一的叙事风格必然产生负面的修辞效果。比如,我国当前裁判文书的正文框架设计,惯用的就是“由事而理,由理而断”的三段论式结构,大多数法官在起草判决书时,遵循第一种结构形式,从而造成了判决书千篇一律的印象。有些文书从事实部分到判决理由和结果部分,或多或少地缺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建立联系的必要论述。

总之,消极修辞是以准确的语言来描述法律事实,相比于一般性文章中运用积极修辞的灵动和感性,这种理性描述是更接近于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的。法律文书的事实部分是基本且最主要的内容,也是阐明理由继而得出结论的客观基础,制作时必须根据特定的人和事来选取相应的真实材料,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虚构也不能歪曲。一定要实事求是,无丝毫增饰。在援引法律规范时,消极修辞有利于法律文书制作者依据严格的逻辑关系处理特定的案件,从而“以法律为准绳”得出合法、合理的最终结论。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述不同一般的文字表述,它在表述法律内容的时候,需要高度重视逻辑推理,注意遵守基本的逻辑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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