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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b)款的解析:条约解释的国际法(上、下)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便根据目的解释学派的观点起草的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第19条,总共只有2款,也以1款专门规定了约文用语及其解释问题。这些历史因素对于当时及以后,法文、英文和西班牙文成为条约约文或国际裁判机构诉讼、裁决及其文书的常用语言,起了很大作用。涉案委托协定第11条用语“控制”法文和英文本解释。《条约法公约草案》第19条款几乎与这句话相同。本章第三节将结合评注的特点,加以进一步分析。

第19条(b)款的解析:条约解释的国际法(上、下)

“(b)当条约约文为不同语言,且未规定其中之一应优先,则该条约应按不同约文的相应条款,将影响其意在达成之一般目的之共同含义加以解释。”(116)

作为国际法中的成文法,条约是书面文件,其约文用语的语种由缔约方约定。即便根据目的解释学派的观点起草的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第19条,总共只有2款,也以1款专门规定了约文用语及其解释问题。这一传统为VCLT(第31条解释之通则,第32条解释之补充资料,第33条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之条约之解释)所继承。

评注认为,条约约文经常采用多种文字,形成诸如法文本、德文本等作准文本。“或许,更准确地说,这些是单一约文的不同版本。”(117)评注未提及条约谈判、起草的工作语言问题。历史上,拉丁文、法文曾是欧洲各国交往的工作语言,比如《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法国成为欧洲大陆的主要强国。“在国际关系中,法语代替了拉丁语而成为外交用语。”(118)西班牙和英国则先后是海外殖民地最多的国家。16至18世纪,西班牙曾在美洲拥有一个庞大的殖民帝国;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英国经过在欧洲、北美洲与法国人的战争,曾建立了一个辽阔的北美殖民帝国。(119)这些历史因素对于当时及以后,法文、英文和西班牙文成为条约约文或国际裁判机构诉讼、裁决及其文书的常用语言,起了很大作用。

评注认为:“不存在任何国际法的规则赋予任何特定语言的约文或版本以优先地位。”(120)因此,就条约解释而言,就需要考虑同一约文的不同语种的文本,发现某一用语的不同语言之间协调的共同意义。如果评注到此为止,与VCLT主张约文为先的解释规则没有区别。但是,评注强调:这“同时与条约旨在达到之一般目的相符合”。(121)连不同语种的条约解释也须以目的解释为导向。这就是目的解释学派始终一贯的解释路径。(www.xing528.com)

评注以1924年PCIJ“马夫罗马蒂斯在巴勒斯坦的特许案”为例说明不同文本的条约解释。涉案委托协定第11条用语“控制”(control)法文和英文本解释。PCIJ解释:“根据法文本,巴勒斯坦管理当局拥有的权力可包括公共所有权及其行使对国家资源、公务和公用事业的每一种‘控制’形式。限制这些权力的解释并非该术语的自然解释,肯定只限于该管理当局对公共所有权或以某些方式对涉事活动的‘控制’,虽然依据法文本非常一般的用语不是完全排除。这就是说,根据国家的自然资源发展或公务和公用事业发展,授予许可的权利同时是取消现有许可的权利,均可在法文本的术语含义范围内。然而,英文本似乎有更限制的含义。它将‘公共所有权’和‘公共控制’的取得涵盖了国家自然资源,或已有、将有的公务、公用事业。……本法院认为两个文本具有同样的效力,而其一文本含义宽于另一文本,为此本法院有义务采纳更加有限的,且与两者协调的解释,这无疑也符合缔约方的共同意图。”(122)评注对PCIJ该判决的最后一句话非常感兴趣,因而仅援引这一句话,(123)显然这与目的解释学派极为吻合。《条约法公约草案》第19条(b)款几乎与这句话相同。

在以上评注所援引的所有国际裁判案件中,只有PCA“帝汶岛边界案”和PCIJ“马夫罗马蒂斯在巴勒斯坦的特许案”与目的解释学派非常吻合。其他案例很难说是构成对该学派的明确支持。本章第三节将结合评注的特点,加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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