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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解释的国际法解析(上)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分类研究有关解释判理的考虑,本章首先分析“领土争端案”及此后ICJ有关领土相关的条约解释案例。如前述,考虑ICJ判例包含部分纯粹是海洋权益争端的案件,拟在本章第三节“海洋法的条约解释”项下加以研究,并将ITLOS和PCA有关海洋法的条约解释合并研究,而领土与海洋划界相结合的条约解释案例,则放在本章第二节研究。

条约解释的国际法解析(上)

本章所指“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的条约解释,主要指ICJ及其前身PCIJ在长达近百年的司法实践中对数以百计的涉案条约所作的解释,以区别于ITLOS、WTO、ICSID、ICTY、ICTR、ECHR和IACHR等专门法院法庭或仲裁庭的条约解释。PCA在1928年之前作为一般国际法意义上的仲裁法院,但在1996年恢复运行后偏重于私人与国家间投资争端仲裁,无论从其国际法上的地位还是实际情况看,已完全不同于ICJ。

如第一章概述,PCIJ自1922年至1940年共审理包括诉讼和咨询意见案在内56起案件,ICJ自1946年起,七十多年来已受理了包括咨询意见案在内约170多起案件。尽管在VCLT缔结之前,ICJ及PCIJ已有比较丰富的条约解释实践,而且在VCLT之后二十多年,ICJ也有许多有关条约解释的案件,但是,直至1994年“领土争端案”,ICJ才第一次明确适用VCLT第31条的解释通则,并称之“体现”了习惯国际法。此后,ICJ频繁地适用VCLT的解释规则。(www.xing528.com)

基于分类研究有关解释判理的考虑,本章首先分析“领土争端案”及此后ICJ有关领土相关的条约解释案例。如前述,考虑ICJ判例包含部分纯粹是海洋权益争端的案件,拟在本章第三节“海洋法的条约解释”项下加以研究,并将ITLOS和PCA有关海洋法的条约解释合并研究,而领土与海洋划界相结合的条约解释案例,则放在本章第二节研究。第四节分别研究ICJ其他有关一般国际法的条约解释案例或对条约解释具有特别意义的若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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