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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外延界分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定义的基础之上,本书将阐述刑罚体系的自身特征,为其外延的界分提供一定的依据。在具体外延界分中,选择刑罚结构、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做出比较,明晰刑罚体系的界限和范畴,直接为本书的研究框定范围和内容。无论是刑罚体系的内涵还是外延界定,其中都表明刑罚体系包含着刑罚种类与刑罚配置的内容。

我国刑罚体系外延界分

单独对刑罚体系的内涵进行阐释实际上就能很好地知悉其含义,不过,为了更进一步地研究刑罚体系就势必需要将其与几个相近的概念进行界分。

1.刑罚结构与刑罚体系

刑罚结构,单从字面理解即为刑罚具体内容的排列组合,但其内含远不止表面含义。有学者认为:“刑罚结构是各种刑罚种类的搭配与架构,是刑罚实际运作中历史形成并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罚的规模与强度。”[9]还有学者认为:“刑罚结构从性质上看就是刑罚的整体规模和强度,从内容上看刑罚结构则是刑罚种类的比例及组合方式。”[10]除此之外,还有诸多对刑罚结构做出的定义,但大多都表明刑罚结构包含刑种、刑种的排列以及刑罚的幅度,且重在强调具体刑罚种类之间的比例与配置的刑罚量度。

刑罚结构与刑罚体系二者之间之所以会产生混淆,主要是由于它们都建立在刑种与序列基础之上,且在实际中也被替换使用,易于让人误以为二者内容一致而只是表述不同。“刑罚体系是以刑罚结构为基本内容的”,[11]二者相互关联却又并非完全等同。刑罚结构与刑罚体系存在不可割舍的联系。一方面,刑罚体系是刑罚结构的有效前提,不同的刑罚体系决定着刑罚结构的当然不同。刑罚结构属于刑罚体系内部的各种刑罚的组合,在刑罚体系的大前提下产生与刑罚体系性质相一致的刑罚结构内容。典型如在以死刑(生命刑)和身体刑(肉体刑)为主导的刑罚体系之下,必然会形成重刑化的刑罚结构而不可能形成轻刑化的刑罚结构。反之,在以监禁替代措施(非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体系之下,轻缓化的刑罚结构必然会被建立而不可能形成十分严厉的刑罚结构。因此,刑罚体系从性质上决定了刑罚结构。另一方面,刑罚体系是在刑罚结构中实现其具体内容,亦为刑罚结构是刑罚体系的现实内容的具体展开。刑罚体系作为一个整体需要通过具体刑罚结构的构建来达到其特定的刑罚目的,且充分发挥出刑罚的积极功能以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犯罪。因而,刑罚结构是刑罚体系当中的重要内容。除却二者的必然性关联之外,刑罚结构与刑罚体系是两个完全不属于同一位阶的刑罚相关概念。相较而言,刑罚体系应是刑罚结构的上位概念,其是在宏观整体视阈下的各类刑罚的选择和排序;而刑罚结构则是从相对微观的视阈下对具体刑种的排列组合的分配和划分,旨在形成合理的比例和幅度。因此,从实现刑罚目的与发挥刑罚功能的角度上来看,二者也存在差异。刑罚体系是从整体上产生效用,刑罚结构则是从具体刑罚部分去实现。尽管二者在刑罚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依然因不同的内容而只能作为两个不同的独立概念进行分析与研究。(www.xing528.com)

2.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

与刑罚结构同刑罚体系的交叉比较来看,刑罚制度和刑罚体系之间更容易被区分开来,也不易被随意混淆。刑罚制度,通常被理解为是与刑罚处置相关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执行等制度的总体概括。其与刑罚体系一样都是整体性概念,但是二者所包含的内容却有所不同。如前所述,刑罚体系的内涵将其限定在刑罚类别的选择排序与配置内容之中,且以刑罚结构为其构建的基本内容。那么,相较而言,刑罚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就不仅仅是各类刑罚的排序,还包含诸多刑罚体系之外的内容,如刑罚的裁量与刑罚的执行等制度。换言之,刑罚体系可以说是刑事立法范畴内的当然产物,但刑罚制度则是跨越了刑事立法的范畴形成的一系列关联刑罚规制和适用过程的综合产物。最通俗的表述即刑罚制度就是刑罚的制度,一切与刑罚有关的制度都可自然归属于刑罚制度;刑罚体系就是刑罚的体系,一切与刑罚的种类及其排列组合有关的内容则可归属于刑罚体系。因此,将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二者加以辨析,能够更好地确定刑罚体系的范围进而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通过对刑罚体系的内涵厘定,本书提出了清晰的刑罚体系定义,即刑法所规定的相互关联的各类刑罚按照轻重结构排列组合而成,以实现刑罚目的和发挥刑罚功能的有机整体。在此定义的基础之上,本书将阐述刑罚体系的自身特征,为其外延的界分提供一定的依据。在具体外延界分中,选择刑罚结构、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做出比较,明晰刑罚体系的界限和范畴,直接为本书的研究框定范围和内容。无论是刑罚体系的内涵还是外延界定,其中都表明刑罚体系包含着刑罚种类与刑罚配置的内容。因此,本书将刑罚种类与刑罚配置作为刑罚体系的两个制度性范畴在接下来的部分予以具体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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