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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自由刑的积极效应及益处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短期自由刑存留论的主张者以短期自由刑的有利之处作为支撑,换言之即短期自由刑有其特殊的刑罚积极效应,因而需要将短期自由刑长期保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世界各国都予以遵循的刑法重要原则之一,其旨在强调罪与刑的相互均衡或相当。基于此,短期自由刑有其特定的刑法原则依据。因此,短期自由刑能协调自由刑的内在统一,还能协调刑罚体系的整体发展,将其予以保留很有益处。

短期自由刑的积极效应及益处

短期自由刑存留论的主张者以短期自由刑的有利之处作为支撑,换言之即短期自由刑有其特殊的刑罚积极效应,因而需要将短期自由刑长期保留。具体到短期自由刑的益处,则主要包括其能较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符合刑罚人道主义的发展、满足刑罚目的的要求以及协调整体自由刑的统一等。

首先,短期自由刑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世界各国都予以遵循的刑法重要原则之一,其旨在强调罪与刑的相互均衡或相当。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刑罚的设置要与犯罪的程度相一致,[27]也就是严重的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显然,犯罪现象作为社会现象的一种有其必然的存在,那么其中就包括有轻重程度不等的犯罪,因而在确立刑罚时就需要做出轻重不等的内容。短期自由刑作为轻刑主要针对轻罪的法定刑罚配置,其自然是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刑罚类别。倘若否定短期自由刑,就可能会造成轻罪重罚的不衡平罪刑局面。因此,短期自由刑是适应轻微犯罪行为必不可缺的刑罚。同时,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短期自由刑的存在也是刑罚个别化的需求。短期自由刑的运用不仅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还考虑犯罪人人身危险性高低的体系,即人身危险性愈高则刑罚当较重,反之则较轻。因此,短期自由刑的刑罚只适用于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犯罪人,实质上仍是达到罪与刑之间的均衡。基于此,短期自由刑有其特定的刑法原则依据。

其次,短期自由刑符合刑罚人道主义的发展。刑罚人道主义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尊重人的最基本权利、反对严厉的酷刑,轻刑化是其重要内容。短期自由刑作为较短期限内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相对于长期自由刑与生命刑而言是典型的轻刑种类,而且还依然保持一定程度的刑罚严厉性。因此,在践行刑罚人道主义发展道路上,需要通过短期自由刑以体现刑罚体系的人道主义内容。尤其是在重刑观念深重和以重刑为主导的刑罚体系现实规制中,更要保留短期自由刑来抑制重刑的扩张。这不仅仅是因为短期自由刑自身的轻刑刑罚属性与人道主义相符合,而且还是人道主义在刑罚方面的内在需求,二者相互作用。因此,短期自由刑是刑罚人道主义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保留短期自由刑并将其长期置于刑罚体系之内是符合刑罚人道主义的刑罚立法选择。

再次,短期自由刑满足刑罚目的的要求。刑罚目的是旨在通过刑罚的适用达到一定程度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以及减少犯罪的目的。短期自由刑有其特定的刑罚威慑和预防效果,也能或多或少地发挥减少犯罪的刑罚作用。在刑罚威慑方面,短期自由刑所蕴含的剥夺个体人身自由的属性,相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而言必然会产生威慑的效果。在刑罚预防方面,短期自由刑的特定威慑力首先给犯罪人带来的是身体与心灵的双重打击,尤其是对一些犯罪较轻的人或者过失犯罪的人来说,人身的禁锢无论时间长短都是备受折磨的,从而使犯罪人亲身感受刑罚的痛苦而不敢或不愿再次犯罪,通过短期自由刑能体现出其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在对犯罪人处以短期自由刑的刑罚之后,该刑罚也被社会公众所知悉,也就是告知他们短期自由刑的刑罚威慑内容和威慑力,正常理性人就不会以身试法,尤其是与财产刑比较而言,社会公众感知到的刑罚是与自己人身相贴合的内容也就更不想受其处罚,进而又体现出其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因而,短期自由刑能达到一般预防且包括特殊预防在内的双重目的。在减少犯罪方面,实则是基于短期自由刑的刑罚威慑和刑罚预防的共同作用,从而实现对犯罪的减少或防止犯罪的高发。与此同时,短期自由刑在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上也能发挥出积极效用,即短期自由刑本身针对的就是犯罪较轻的犯罪人,短期的监禁是对犯罪人作出思想教育的有利形式。因此,短期自由刑能够满足刑罚目的的要求,而且其也是刑罚目的引导下的刑罚种类的重要部分。(www.xing528.com)

最后,短期自由刑协调整体自由刑的统一。短期自由刑本身是归属于自由刑大类别下的特定内容,其与长期自由刑共同构建自由刑的整体。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自由刑均限定有一定的底线。例如,我国拘役为一个月以上、有期徒刑为六个月以上,因此,这种由最短期限起到终身期限的自由刑是有很大刑期幅度的,这种幅度是自由刑所具备的特定属性,因而不管是多长时间的刑罚都在自由刑期限之内。这就意味着自由刑不可能将短期自由刑排除在外,即自由刑的具体刑种是循序渐进的,不能被割裂开来。因此,就自由刑的内部统一而言,短期自由刑是与长期自由刑相互协调并存的重要内容,缺一不可。与此同时,短期自由刑也是同其他刑种的一种有效衔接,典型的为与限制自由的刑罚、财产刑及资格刑的协调。自由刑本属重刑刑罚种类,但其中的短期自由刑则因其在罪与刑的性质上的不同而被归于轻刑范畴。因此,从刑罚体系的刑种整体处罚来看,短期自由刑能很好地协调财产刑和资格刑的设置,形成一个由轻至重或由重至轻的刑罚统一体。而且,对于我国特殊存在的行政处罚而言,短期自由刑的特定刑期还能实现协调刑罚与非刑罚的效用。因此,短期自由刑能协调自由刑的内在统一,还能协调刑罚体系的整体发展,将其予以保留很有益处。

除此之外,短期自由刑还能实现刑罚的公平与正义,特别是与罚金等财产刑相比,短期自由刑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给犯罪人带来的惩罚远比财产刑的以钱代刑更易于产生刑罚的公正效果,对被害人及亲属的抚慰也更加明显和恰当。并且,短期自由刑还展现出了理性的刑罚内容,刑罚的理性主要在于摒弃纯粹的报复和运用残忍的手段,理性看待犯罪和犯罪人,短期自由刑则以其自身内容满足了刑罚理性的需要。可见,短期自由刑并非毫无积极效用。

以上对短期自由刑诸多益处的阐释足以证明其应当作为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刑种。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废除短期自由刑是不现实的,或者说我们不可能将短期自由刑予以完全废止。尤其是在轻微犯罪难以避免以及刑罚轻缓化的大趋势下,重刑转轻刑的路径是刑罚体系向前发展的必然之路,短期自由刑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了重要的刑罚内容。“可见,基于正义及罪刑均衡的要求,对于轻微犯罪仍须科处轻微刑罚,若完全废除短期自由刑或以罚金等替代,也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28]因此,短期自由刑不可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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