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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研究:并科财产刑的规定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我们有必要将复合制规定内的并科纳入整体财产刑并科之内研究。另外,财产刑的可并科方式大多以复合制的形式被规定在具体罪名的法定刑之内。因此,我国对财产刑的刑罚配置呈现出以必并科为主、复合制为辅的基本特征,总体上以并科为中心。

我国刑罚体系研究:并科财产刑的规定

并科财产刑是指在财产刑的具体适用上作为与主刑一并的方式运用于具体刑罚处罚之中。其中包括必并科和可并科两种形式:必并科是必须将财产刑与主刑刑种一并作为处置犯罪人的刑罚,通常以“并处”表述;可并科则是选择性并处,即存在并处的选择空间,通常以“可以并处”表述。我国现行刑法在分则中对财产刑的设置较多地以必并科和选并科两种刑罚配置方式加以规定,因此并科就自然而然地成了财产刑的主要配置方式。之所以如此说,一方面在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并科财产刑的规定已经分布于刑法分则十大类犯罪中的八类,其被设置的范围较为广泛;另一方面则在于财产刑的适用方式除了并科以外还有其他方式,但并科却在现行规定中占主导地位。这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归纳总结出的数据中清晰地看到:

续表

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表格中列出的财产刑以并科方式设置在法定刑中的数量实际上是包括只规定并处和可能形成并处两部分的,即是必并科和可并科的综合数。由于我国在设置财产刑时还存在复合制的配置方式,复合制中就自然包含着并科的可能性和特定空间,这就为财产刑的可并科提供了法定依据,并且我国在可并科的法定刑条款中往往对其较为严重的进阶情形还设置了必并科的刑罚,即一般情形时可并科适用财产刑,而在较为严重或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则为必并科,这种设置在可并科中占到五成以上甚至更多。因而我们有必要将复合制规定内的并科纳入整体财产刑并科之内研究。从总体上来看,在220个设置有财产刑的刑法分则条文中,能够处以并科的法定刑数达到213个之多,占据96.8%。这意味着并科适用方式是我国立法者设置财产刑的首选。其中必并科占到55%,且可并科的比例中还包括有必并科,因而必并科的比例实际上比现有比例还高,因此必并科就毋庸置疑地成了财产刑中最为主要的适用方式。不仅如此,并科财产刑的设置在各类罪中的比例也较高,财产刑并科总数占所有分则条文数的55.0%,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甚至比某些刑种在十大类罪中的刑罚配置比例都要高。而后,具体到各大类罪的分布,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所有罪名都是运用可并科的方式且附加没收财产进行适用的,占整章的100%;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但凡设置财产刑刑罚均是采用必并科的方式予以适用,占本章配置财产刑的100%;其他类罪中的并科财产刑的比例在配置有财产刑罪名中均超过3/4,而占各章的比例大多数也超过半数。但是,最后两章都没有配以财产刑,因此并科适用方式自然为零,这种刑罚配置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两极分化的不均衡和不合理之处,但依然突出了并科的配置方式。另外,财产刑的可并科方式大多以复合制的形式被规定在具体罪名的法定刑之内。因此,我国对财产刑的刑罚配置呈现出以必并科为主、复合制为辅的基本特征,总体上以并科为中心。同时,除去财产型犯罪或贪利性犯罪,我国规定的并科财产刑通常被置于较为严重犯罪的法定刑当中,从对较轻犯罪转变到对较重犯罪的处置。(www.xing528.com)

事实上,我国在配置财产刑时主要采用并科的方式以应对各种犯罪并不是随意的刑罚规制,其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财产刑均被置于附加刑之列,因而这种特定的地位导致财产刑并科适用方式的必然会存在。虽然附加刑可独立也可附加适用,但其很少独立适用,反倒是充分展现出了附加刑的补充性或附属特性,并且附加适用也已经成为我国以财产刑处置犯罪的惯性思维。因此,财产刑作为附加刑就理所当然地被配置在了主刑之后。即便是规定有并处和单处的复合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考虑到犯罪性质、情形以及财产刑刑罚效用等而选择并处的适用方式。加之犯罪情况错综复杂,立法者对是否适用特定的主刑难以给出绝对的界限,相对附加刑独立适用的可能性就更小了。因而,财产刑的并科是由其附加刑地位决定的。其次,并科方式也是我国对严重性和贪利性犯罪加以处置的特殊刑罚需要。严重性犯罪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基于“一罪一罚”与“一罪一主刑”的规则,单一的主刑在选择刑种时也会存在尚不足以完全体现罪行与刑罚处罚相对称的情况,即或轻或重,因此财产刑的并科便成了必要的选择;贪利性犯罪则具有特定的贪财牟利性质,与财产密切相关且犯罪所得较大,纯粹的财产刑未能完全体现出刑罚惩罚的力度,因而同主刑并科的适用方式能较好地予以处置,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罪刑均衡。最后,我国刑罚目的以预防为主,强调对犯罪的预防和防治重新犯罪,并科财产刑的设置既能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资本又能在主刑基础之上增强一般预防,且其与我国现行偏重化的诸多其他刑罚内容相一致,同刑罚体系整体设置相符合。因此,并科财产刑在我国仍然有其存在的空间。

尽管并科财产刑在我国刑罚配置中蕴含特定意义,且合适量度内的并科不仅是恰当的刑罚处罚方式,还是世界各国设置财产刑的重要方式,因而并科方式也并非一无是处,至少能够体现一定的刑罚惩罚和特定的刑罚预防。但是,我国在刑罚配置中以并科(尤其是必并科)为主的财产刑适用方式却是存在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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