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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第三人诉权模式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中的第三人本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与诉讼参与人。2012年之前的刑事诉讼中没有第三人的概念,新法通过确立“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进入诉讼而产生了独具特色的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这是刑事诉讼民诉化的表现,这也使得诉权运行模式发生质的飞跃。有两方面的体现:一是没收程序中的“第三人”。二是申请再审程序中的“第三人”。

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第三人诉权模式

诉讼中的第三人本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与诉讼参与人。主流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独立的请求权(简称“有独三”),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简称“无独三”),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其产生的原因在于保护更广泛的合法权益,因为传统的“两造诉讼格局”有其缺陷,尤其是在复杂纠纷面前更是暴露无遗,无法有效地保护诉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之前的刑事诉讼中没有第三人的概念,新法通过确立“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进入诉讼而产生了独具特色的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这是刑事诉讼民诉化的表现,这也使得诉权运行模式发生质的飞跃。有两方面的体现:

一是没收程序中的“第三人”。新《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高法解释》第513条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是指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其参加诉讼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www.xing528.com)

二是申请再审程序中的“第三人”。根据《高法解释》第371条规定,除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之外,增加了案外人的申诉权,即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该规定是对现实的一种积极回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经济犯罪领域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错综复杂。一些主体虽然不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从保护公民及社会主体的权利出发,从诉讼公平出发,允许案外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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