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构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诚信原则与机制尤为重要

构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诚信原则与机制尤为重要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8]构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诚信原则与机制尤为重要,否则契约将成为一种隐蔽的强权治理。《意见》旨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二是构建认罪、和解程序中的证据适用机制,这有助于消除被告方在认罪、和解程序中的后顾之忧。如果司法人员不是秉着公正之心而是怀有其他不当目的为司法行为,就是一种不诚信,其直接表现是滥用司法裁量权,即程序滥用。

构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诚信原则与机制尤为重要

诚信依赖道德自律,更离不开法律规制。从食品安全药品质量,从游客挨宰到购物被骗,从学历造假到学术造假,从精英到草根,中国当前的诚信问题可谓步步惊心,诚信危机已经不是某个行业、某个领域,某个人的道德失范,而已经成为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28]构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诚信原则与机制尤为重要,否则契约将成为一种隐蔽的强权治理。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是基础,全国律协下发《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律发〔2013〕3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就是一个范例。《意见》旨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除此之外,在诉讼程序方面还需要如下努力:

一是构建完善的违约行为制裁与救济机制。比如考虑构建完善的证据适用制裁机制,证据突袭与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案件的角度看,可以考虑确立有限的举证时限制度。二是构建认罪、和解程序中的证据适用机制,这有助于消除被告方在认罪、和解程序中的后顾之忧。在认罪的简易程序审判之后,被告人反悔提起上诉的,二审程序如何对待认罪前提下的相关证据?另外,和解破裂之后、恢复到普通的审判程序中,原和解程序中的证据如何适用?这都可以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破裂之后的经验。在美国,具有影响力的潮流是,如果有罪答辩没有被作出或作出后又被撤回,那么在辩诉交易过程中作出的被告人要求作有罪答辩的要约、有罪答辩协议以及有关的陈述都是不被接受的。[29]三是加强对程序滥用现象及制裁机制的研究。如果司法人员不是秉着公正之心而是怀有其他不当目的为司法行为,就是一种不诚信,其直接表现是滥用司法裁量权,即程序滥用。遗憾的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此缺乏规定。在英国,如果控方有意地操作普通刑事程序,以不当地利用被指控者(例如,延迟开始程序以希望一名潜在的辩方证人会死去、移民或无法获得证言),或者控方有延误,即使不是有意的也不具有正当性,因为导致偏见和不公平的单纯延误本身就构成程序滥用。对程序滥用的制裁方式是,法官有权释放被指控者,而无须考虑移交程序所寻求的证据。[30](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