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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反应”国家观下的“社会责任个人化”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原因是“不同文化、政治系统下的产物,与社会生活责任的承担主体紧密相关:在英美法系,社会生活责任由个人承担,而在大陆法系(如法国),则由国家承担”。在这种“社会责任个人化”的文化背景下,似乎不难理解以英美法系为典型的对抗制下法官的角色。英美法系学者对自身的法律文化也早有过类似的论述。

“被动反应”国家观下的“社会责任个人化”

法国Jean-François教授曾经对诉讼模式为何呈现分化局面给出了司法文化乃至政治制度层面的解释。即原因是“不同文化、政治系统下的产物,与社会生活责任的承担主体紧密相关:在英美法系,社会生活责任由个人承担,而在大陆法系(如法国),则由国家承担”。[79]从这位欧陆学者对诉讼模式差异的解读,我们也能探寻其中法官角色差异的文化背景。“在英美法国家,每一位市民都应对其所处之环境公共秩序负责。这首先表现为个人必须保障自身安全:公民或市民以选举的方式在他们之中选出值得信赖的郡长或法官。警察及裁判机构并不由国家设立。它们是市民或公民自行选出并组建、以维护公共治安为目的的机构。”[80]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及运行通常由公民的告发开始。随后法官如何行动,前文已有比较法角度的阐释。在这种“社会责任个人化”的文化背景下,似乎不难理解以英美法系为典型的对抗制下法官的角色。当公共秩序并不必然全部归属于公职服务的管辖与责任范畴(对抗制下的犯罪事实裁判主体通常为与被告同侪的陪审团),当刑事庭审中起诉的检察官一方“并不是检察院内的司法官,而是一名律师,其职责是为警察所提供的控诉材料辩护”,[81]如何想象此时的法官会以公众利益维护与服务的公职者自居呢?

英美法系学者对自身的法律文化也早有过类似的论述。美国耶鲁大学Damaška教授认为其国家处于“一种被动式的反应”(reactive),存在的理由或目的(raison d'etre)即为“提供支持性的框架,公民在其中能追求所选择的目标……国家没有分离于社会和个人的利益观”。[82]看来,美国法官之所以未被冠以公职性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因为司法乃至国家本身没有对公民“家长式”地“维护”;相反,它倾向于公民的“社会性自我管理”(social self-management)。[83](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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