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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执行场所规定与检察监督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刑事诉讼法》没有从正面进行规定,而是从反面排除了某些场所,根据第73条第1款,“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更重要的是,临时的、分散的、不固定的执行场所给检察监督带来困难,很难防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情形。在指定居所讯问办案显然与此目的不符。有鉴于此,立法应当明确禁止在指定居所进行讯问的做法。在此情形下,建造专门处所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即不再有“违法”之虞。

刑事诉讼法学专题研究:执行场所规定与检察监督

执行场所的确定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否发挥应有功能的关键。对此,《刑事诉讼法》没有从正面进行规定,而是从反面排除了某些场所,根据第73条第1款,“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规定》第108条作了细化规定。根据该条,指定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从正面要求,指定居所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包括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从反面规定,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高检规则》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但究竟哪些地点能够作为指定居所呢?上述规定仍不明确,对此,学界认识不一。有观点认为,“酒店业营业场所应当被解释为现有规范依据的情形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最佳场所”,同时,“执行机关租用的住宅可以作为适格的地点”。而对于能否建设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关键在于制度设计上。”[22]有观点认为,“如果不能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就必须是不确定、不固定的”。[23]而有观点则认为,“可以采取集中式监视居住的方式,以适当控制成本。在这点上,英国的保释公寓制度值得借鉴。”[24]更有观点明确建议,“将指定监视居住地点固定化”。[25]

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当建造适用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专门处所。这是因为,从目前司法实践现状来看,能够满足需要又便于操作的地点少之又少。笔者不反对有学者提出的关于营业性宾馆、酒店以及租用住宅可以作为指定居所的观点,但这仅仅是基于指定上述地点未违反相关规定的考虑,而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在上述地点执行仍然困难重重。按照规定,指定居所不仅要适宜生活居住的考虑,而且还要便于监控、确保安全。宾馆、酒店或租用住宅虽然能够满足一般居住的需要,但为监控或安全的原因,还需要安装监控设备和防护设备,甚至进行必要的改建,并且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解除或变更时再予以拆除或者恢复原状。这首先就面临着相关单位或所有人是否同意的问题,因为安装、改建、拆除等工作势必会对房间或房屋及其使用带来一定影响。即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对执行机关而言也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更重要的是,临时的、分散的、不固定的执行场所给检察监督带来困难,很难防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情形。(www.xing528.com)

而建造适用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专门处所,不仅不与现行立法相悖,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在临时的、分散的、不固定场所执行的弊端。如前所述,有观点反对建造适用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专门场所,强调场所的“不确定”“不固定”,其理由是为避免该场所成为“专门的办案场所”,与法相悖。应当说,这一顾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指定居所不仅是被监视居住人生活休息的处所,同时也是侦查机关讯问办案的地点,且不受外部监督,极易出现违法取证、侵犯人权的现象。这显然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执行”的立法精神相悖。但笔者认为,在指定居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只是实践中一种不当做法,法理上应当禁止。具体而言,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性文件来看,指定居所最核心的要素是生活居所,即生活、休息的地方,只不过为了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不得不采取相应的监控和防护措施。此处采取监控与防护措施的目的主要不在于收集证据、侦查破案,而在于督促和确保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在指定居所讯问办案显然与此目的不符。有鉴于此,立法应当明确禁止在指定居所进行讯问的做法。在此情形下,建造专门处所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即不再有“违法”之虞。此外,建造专门场所作为指定居所虽然在建造和维修方面需要一定经济上的投入,这一点较之在酒店或租用住宅执行没有明显优势,但在专门场所执行能够对被监视居住人实行集中管理,将大大节省人、财、物等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也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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