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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案件的管辖问题分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法》未对强制医疗案件的管辖作特别规定。对于法院自行“发现”的强制医疗案件,因案件已经受理,已不存在管辖问题。《高法解释》就管辖问题的补充规定是:对于检察院申请启动的强制医疗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67]笔者认为,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宜统一限制于基层法院,《刑事诉讼法》对管辖未规定时,应当参照普通刑事案件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案件的管辖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法》未对强制医疗案件的管辖作特别规定。对于法院自行“发现”的强制医疗案件,因案件已经受理,已不存在管辖问题。《高法解释》就管辖问题的补充规定是:对于检察院申请启动的强制医疗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65]该条解释的规范用语没有用“可以”或“应当”,但是,究其语义而言,更符合法定性的要求,不容自由裁量,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加之,《高法解释》特别强调法院受理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应当审查的第一项内容就是“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如果“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66]同时,《高检规则》也有明确的相同要求:“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67]

笔者认为,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宜统一限制于基层法院,《刑事诉讼法》对管辖未规定时,应当参照普通刑事案件相关规定。然而,《高法解释》一方面认同且明确规定该处理方案,[68]另一方面又积极扩张自由裁判权,突破《刑事诉讼法》,将检察院申请的强制医疗案件的级别管辖限定于基层法院。[69]实践中,如果将检察院申请的强制医疗案件统一由基层法院决定,难免存在以下担忧:①被申请人的行为均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性质、后果均不可谓不严重,其社会影响也并非不大;且不仅要审查案件事实本身,还要对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做出判断,无论从经验上,还是法律适用上,均不可将其与简易程序中的案件等同,基层法院能否准确把握,正确处理?如,为了更好办理特别程序中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要求: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70]②精神病司法鉴定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往往是案件的焦点和重点。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多重鉴定,鉴定意见矛盾现象突出,加之,鉴定人法定情形下需要出庭作证,基层法院的法官能否胜任?③同一强制医疗案件,如果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基层法院受理;如果法官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便不受审级限制。这样操作是否导致审级利益分配不公?(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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