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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制度演进:中国战时首都档案文献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新式银行事业之产生,迄今仅有五十载之历史。该行当时虽无中央银行名义,而实负有国家银行之任务。同时亦被视为国家银行之一者,尚有交通银行。此外,政府对一般商业银行之管制,亦极费苦心,揆其用意,在消极方面,为限制新银行之设立,以防止吸收游资,投机囤积,造成畸形现象;缴存准备金于中央银行,以防止金融风潮之发生。[1]此计划大纲由国防最高会议1937年8月30日通过。

我国金融制度演进:中国战时首都档案文献

我国新式银行事业之产生,迄今仅有五十载之历史。回溯在此短短过程中,由成长以迄于发展,每与国家政治经济之演进,常呈同一之步骤,在闭关时代,国内只有商业活动,票号钱庄,随次兴起;自鸦片战争以后,五口通商,各国为适应对华贸易之需要,外商银行,随以勃兴。最初为英商麦加利银行,于1857年(咸丰七年)在沪设立分行,自后英之汇丰,法之东方汇理,日之正金,俄之华俄道胜,德之德华,各外商银行均相继设立。清同治以降,以国内新式工矿事业,陆续举办,遂引起大规模金融组织之需要,而中国通商银行,乃于光绪二十二年成立于上海,继中国通商银行而创立者,为数甚多。兹略就我国国家银行演进过程,分述如次:

在清季时代,具有国家银行之雏形者,当为光绪三十一年成立之户部银行。至三十四年,度户部复奏定“大清银行条例”二十四条,将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迨民国成立,大清银行,随清廷鼎革而清理,财部乃另订立“中国银行条例”三十条,中国银行由是创设。该行当时虽无中央银行名义,而实负有国家银行之任务。同时亦被视为国家银行之一者,尚有交通银行。该行于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由邮传部奏设,“以便利交通振兴轮路邮电四政”,颁有“交通银行章程”三十八条。民国三年三月,交通部另呈颁“交通银行则例”二十三条,对该行任务详加规定,中交两行在民国十七年中央银行未正式成立以前,显居我国金融界领导地位,对国家金融之建树,国券之推行,颇多贡献。

自民国十七年十一月,中央银行成立,同时中交两行,亦随之改组,即中国银行,于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经国府行政院会议议决新条例,并于二十六日以院令公布,一变其国家银行性质,而为政府特许之国际汇兑银行;交通银行,自十七年十一月,经国府重颁新条例后,亦一变而为政府特许之实业银行。二十四年春,两行条例经财政部重加修改,并增加官股,与中央银行取得密切联系,我国金融事业之基础,于是奠定。

就国家整个金融组织言,我国为一农业国家,农业金融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实占有重要部分,但过去虽有农民银行,以及农工银行等等,而具有全国性之中国农民银行,则于二十四年春始告成立,根据是年六月国府明令公布之新条例,列为我国四大国家银行之一。迄至二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政府实行新货币政策,规定四行发行钞票,同列为法币,自此有健全之货币制度,而银行基础,益见巩固。

二十六年抗战发生以后,政府为适应战时特殊环境,其所措施,一方固随环境之演变,而作临时之措置,他方更谋久远之图,以建立战后金融之基础,举其要者,约有下列数端。

1.成立四联总处。最初成立于二十六年七月间,由四行各派代表,共同研讨,并督促各行办理各行联合承做业务。二十八年十月,根据九月八日国府公布之“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正式组织四行联合办事总处,“负责办理政府战时金融政策有关各特种业务”,其平日重要工作,为全国金融网之设计及分布,资金之集中与运用,四行发行准备之审核,四行联合贴放之管理,各地汇兑之调度,特种储蓄之推行,战时物资之调剂,后方农贷之推进等等,均属政府战时金融政策中切要之图。

2.推进四行专业化。中中交农之渐趋专业,早为政府确定之政策,三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四联总处理事会更有“中中交农四行业务划分及考核办法”之通遇(谕),规定中央银行应以集中发行统筹外汇收付,代理国库,调剂金融市场等为主要业务;中国银行,应以发展与扶助国际贸易,并办理国际贸易有关事业之贷款投资,受中央银行之委托,经理政府国外款项之收付及经办进出口外汇及侨汇等为主要业务;中国农民银行,应以办理农业生产贷款与投资土地金融,合作事业之放款,农业仓库信托及农业保险等为主要业务。自此四行将循专业之途径,分别负起调剂农工交通贸易各业金融之责任,配合政府政策,作有计划之进展。

3.完成发行统一。在新货币政策实行以后,规定以四行钞票为法币,故发行仅集中但未统一,三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经四联总处临时理事会议通过“统一发行办法”三项,嗣经财部修正于六月十四日,分令四行照办,四联理事会又于六月十八日通过“统一发行实施办法”五项,规定自三十一年七月一日以前全数移交中央银行接收,同年七月十四日,财部又规定令行“中央银行接收省钞办法”四项,所有各省地方银行之存券及准备金,均归中央银行保管,于发行统一之下,整个货币制度,完全确立。

4.集中银行准备。抗战发生后,政府为加强金融管制,乃实行三十年十二月所修正之“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暂行办法”,规定银行经收存款,除储蓄存款应照“储蓄银行法”办理外,其普通存款,应以所收存款总额百分之三十为准备金,转存中中交农四行任何一行。自后复于三十一年六月四日,经四联总处理事会通过补充办法,此项准备金,遂改由中央银行收存,并规定其他三行以往收存之准备金,应限于三月二十一日,一律转存中央银行。

5.确立公库制度。吾国“公库法”,系公布于二十七年六月九日,计三十二条;“公库法施行细则”,公布于二十八年三月,共四十条,除少数战区省份及边远省份外,一律于二十八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实行。照公库法之规定,公库现金票据证券出纳、保管、移转及财产之契据等之保管事务,应指定银行代理,属于国库者,由中央银行代理。

此外,政府对一般商业银行之管制,亦极费苦心,揆其用意,在消极方面,为(1)限制新银行之设立,以防止吸收游资,投机囤积,造成畸形现象;(2)缴存准备金于中央银行,以防止金融风潮之发生。而积极方面,尤在运用资金,以扶助农工矿生产事业之发展。

今者,抗战虽告胜利,而建国之前途,尚属辽远,国家一切建设,莫不与金融事业,息息相关。我服务金融业同人,应认识目前需要,努力充实自身能力,以担负金融建设之重任,鄙人年事虽高,愿与诸君共勉,兹以银行周报刊印以来,适值该报而立之年,光阴荏苒,曷其迅捷,鄙人藉此机会,成此拙作,以就正于大雅

【注释】

[1]此计划大纲由国防最高会议1937年8月30日通过。

[2]此纲要由财政部公布。(www.xing528.com)

[3]摘自《国民公报》,1939年3月17日。

[4]原载四联总处秘书处编:《四联总处重要文献汇编》,1947年10月1日出版。

[5]原载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经济汇报》第2卷第1、2合期。

[6]摘自《中央日报》,1941年1月26日。

[7]摘自《中央日报》,1941年7月7日。

[8]摘自《大公报》,1942年4月24日。

[9]摘自《大公报》,1942年6月27日。

[10]节录自财政部钱币司编《十年来之金融》,1943年11月出版。

[11]原载《财政评论》第10卷5期,原名为1934至1943年十年来我国财政政策中之金融措施,作者祝百英。

[12]摘自《大公报》,1944年11月29日。

[13]摘自《国民公报》,1944年12月30日。

[14]摘自《大公报》,1945年2月21日。

[15]原载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华民国统计提要》,1945年出版。

[16]原载朱斯煌主编《民国经济史》,1947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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