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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融近况: 抗战初期(1937年8月)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凌薇 版权反馈
【摘要】:又银行公会主席吴受彤,于晋谒顾主任请求维持金融市场时,曾提及取缔交易所事。现在行营已令财政特派员公署具拟具体取缔办法。经纪人如违反规定而代人抛售公债者,交易所应负责取缔其交易,并取销其经纪人资格,并呈委员会备案。交易人为图扰乱市价,而散布流言,或行使诡计,或施暴行,或加胁迫,或有其他违反法律行为者,由委员会送交法院治罪。

自卢沟桥事件发生以来,中日时局,日渐恶化,全国各地金融市场,均受不良影响,重庆居长江上游,握西南诸省金融枢纽,关系自颇切要,故旬日以来各银行钱庄为谋正常渡过七底难关起见,时而开会商讨,时有请愿救济,整个市场,顿成恐怖状态。自七月廿七日,银钱业复特别召集临时联席大会,共议维持金融办法,届时出席钱业代表潘昌猷、康心如、康心之等30余人,财政厅长刘航琛,当被邀参加,即席由刘氏首先发言,略谓:

(一)自中日时局紧张以来,全国金融市场,均同时遭受打击,重庆自亦不能例外。个人因接此间金融界人士电邀,特由省来渝,此两日中,因忙不克与诸位见面,今日谈话要旨,仍请诸位尽量发言,多提办法,凡本人能力所及,自当去尽力做。

(二)目前金融市场困难情形,不外三项,第一是公债跌价,第二是筹码减少,第三是头寸不够。

(三)各银行钱庄,最近曾向省外流出寄存证若干万,同时善建两公债日来各下迭一折,影响债券甚距(巨),现在维持办法,不外缓急两种,本人连日均与吴受彤主席,议救济步骤,并已晋谒行营顾主任,面恳缓(援)助。结果对于当前救急办法,即一面电呈财部备案,一面由各行庄遵照前定条例,暂用金子领换省银行辅币券300万,约计每家银行可得10万元左右,钱庄可得5万元。

(四)希望各界人士,对于公债价格,不要发生疑问,为维持国家信用体面计,无论如何困难,均应尽力维护,何况公债基金如川省之田赋、盐税,以及营业税禁烟税等,均无动摇可虑。直言之,全川8200万元中,只有地方税300万,或受相当影响而已。

(五)或有人以为国际发生战事,法币将要受打击,其实公债与法币同是一纸,一纸换一纸,究有何多区别。

(六)此外已请行营顾主任实行管理交易所。

(七)本人已请托中国银行王君,电请中国银行,押建债150万元。

刘厅长词举,即由戴矩初代表银行公会主席吴受彤发言,要求财厅及行营省府各方面救济。旋经商定,即日组织银钱两帮之联合机关(名义暂定金融讨论会),当均推出代表七人,计:

银行方面吴受彤、康心如、潘昌猷、张茂芹,钱庄方面戴矩初、王伯康、陈思可,即由右列七人,暂时以代表各名义具体协议办法。联席大会散会后,七代表即继续开会,当决定办法八项,即依此八项,拟具电稿,分电财部行营省府,申请救济,并推吴受彤、王伯康两公会主席分谒行营顾主任、贺副主任、关特派员、刘厅长,请求协助。八项具体办法

一、中中农三行,已经抵押及需要从新抵押之善债,请其继续照常押放。

二、票据交换所各行庄办理转账保证,原系金子及善债。查该项合同约定,经中行总处之许可,得以建债充之,现在请求中行依照办理。

三、以建债1000万元,向中中农三行抵押500万元。

四、以省政前次向各行庄抵押之赈灾借款100万元,及缓收田赋借款400万元,向中中农三行抵押500万元。(https://www.xing528.com)

五、以禁烟局所交之烟土栈单折扣,向农行抵借500万元。

六、请求省政府,以赤金作为现金准备,以建债作为保证准备,向省行领用辅币券300万元。

七、请行营省府,颁订取缔交易所投机买卖办法。

八、行庄持有之货物仓单及商业票据,向中中农三行,请求办理转抵押或转贴现。

又银行公会主席吴受彤,于晋谒顾主任请求维持金融市场时,曾提及取缔交易所事。现在行营已令财政特派员公署具拟具体取缔办法。此项条例,当由财特署拟妥呈奉行营顾主任批示照办,并以财政特派员及四川财政厅长为公债买卖临时管理委员会正副保管委员,兹将取缔条例志之如次:

取缔交易所投机交易暂行办法

(一)凡在重庆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债者,一律由公债买卖临时管理委员会,由行营指定财监处、财政特派员公署、财政处、银行公会、钱业公会、中央银行、交易所各一人组织之。

(二)凡在交易所卖出公债票或公债之寄存证,或抵押品收据,交由经纪人查核无误后,送呈委员会保管,经纪人须收到委员会之收据后,方能代为卖出。

照上项手续卖出之期货,应由经纪人,逐日将卖货人姓名住址职业及卖出数额日期,逐户开具清单,送委员会,交易所并应将各经纪人逐日交易数额,列表送交委员会,以资查核。

(三)本办法公布之日以前已经卖出之近期远期期货,应由经纪人开具卖货人姓名住址职业及卖出数额,克日前往委员会登记,一面由经纪人转知卖货人,限令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星期内照第二条规定,提供现货或寄存证,或抵押品收据,不能依此规定提出者,限于届期当日随市了结。

(四)交易人如违反上列各规定而委托经纪人代为抛售公债者,经纪人负拒绝之义务。

经纪人如违反规定而代人抛售公债者,交易所应负责取缔其交易,并取销其经纪人资格,并呈委员会备案。交易人为图扰乱市价,而散布流言,或行使诡计,或施暴行,或加胁迫,或有其他违反法律行为者,由委员会送交法院治罪。

(五)本办法自呈奉行营核准公布之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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