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营业额一般为收入全额,含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殊情况下为收入差额,允许减除特定项目的金额;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如表4-4所示。
表4-4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续表
(2)不同税目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确定
①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的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劳务所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一是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二是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三是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案例4-1】2013年10月,某运输企业取得客运收入100万元、补票收入6万元、补收旅客携带品超重运费收入5万元;取得货运收入82万元,其中支付给联运单位运费12万、装卸费6万元、理货收入12万元;本月发生营运费用56万元。10月该企业应纳营业税是多少?
【解析】运输企业营业额包括向接受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境内联合运输业务,可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输支出。为此,该企业当月应纳营业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100+6+5+(82-12)+6+12]×3%=5.97(万元)
②建筑业
建筑企业营业额的计算根据不同情况,计税依据有所不同,具体如表4-5所示。
表4-5 建筑业营业额计税依据的规定
【案例4-2】四方建筑公司2013年10月承包甲单位的一项建筑工程,根据合同规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11月份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该建筑公司取得工程价款2 500万元,同时,甲企业给予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5万元,该工程耗费甲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2 875万元。计算该建筑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解析】纳税人的计税营业额不论对方如何结算,都应当包括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及动力价款在内,四方建筑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为此,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营业税=(2 500+5+2 875)×3%=161.40(万元)
③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的各类业务较多,营业额的计税依据各有不同,具体如表4-6所示。
表4-6 金融业营业额计税依据的规定
【案例4-3】2013年第三季度某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500万元,逾期贷款罚息收入5万元;将第一季度购进的有价证券转让,卖出价860万元,该证券买入价780万元;代收电话费等取得手续费等收入20万元。计算2013年第三季度该商业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
【解析】该商业银行三季度取得的贷款收入和罚息收入都应该计入应税营业额;有价证券的转让按照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作为应税营业额;代收电话费属于中间业务,应以手续费收入全额计入营业额,不得扣除工本费。为此,该商业银行第三季度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营业税=[500+5+(860-780)+20]×5%=30.25(万元)
④邮电通信业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征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提供服务,以收入总额减去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案例4-4】某邮局2013年10月份取得报刊发行收入250 000元,邮寄业务收入320 000元,信封、信纸销售收入43 000元,其他邮政业务收入60 000元,计算该邮局当月应纳的营业税。
【解析】以上业务都属于邮电通信业的营业额,都应当计征营业税,为此,该邮局当月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营业税=(250 000+320 000+43 000+60 000)×3%=20 190(元)
⑤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其中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等。
【案例4-5】某有线电视台2013年10月份收取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22万元,点歌费3万元,广告播映费10万元,计算该有线电视台当月应纳的营业税。
【解析】收视费和点歌费收入属于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按照3%计征营业税,广告播映费属于服务业的营业额,按照5%计征营业税。为此,该有线电视台当月应纳的营业税为:
应纳营业税=(22+3)×3%+10×5%=1.25(万元)
⑥娱乐业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5%~20%幅度内确定。(https://www.xing528.com)
【案例4-6】明欣高尔夫球场2013年10月发生的业务如下:高尔夫球场门票收入106万元,场内销售饮料取得收入4.50万元,销售毛巾、一次性袜子等日用品取得收入0.80万元,把其中的一间办公室出租给个人卖饮料,本月取得租金为0.60万元,计算该高尔夫球场本月应缴纳的营业税。(当地高尔夫球场适用20%营业税税率)
【解析】该公司的营业额包括门票收入、销售饮料收入和销售日用品等收入,出租办公室收取的租金,应与娱乐业分别核算,按照租赁业计征营业税。为此,当月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营业税=(106+4.50+0.80)×20%+0.60×5%=22.29(万元)
⑦服务业
服务业的各类业务较多,营业额的计税依据各有不同,具体如表4-7所示:
表4-7 服务业营业额计税依据的规定
【案例4-7】万达公司所属的多种经营公司2013年10月取得下列收入:下属酒店取得住宿、餐饮营业收入30万元,歌舞厅取得台位费等收入14万元,台球室营业收入10万元。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假定当地台球娱乐业税率5%,其他娱乐业采用20%税率)
【解析】该公司经营不同税率的营业项目,能够分别核算的,应分别按照各项目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征缴纳营业税。为此,该公司当月应纳的营业额为:
应纳营业税=30×5%+14×20%+10×5%=4.80(万元)
⑧转让无形资产
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无形资产,转让全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案例4-8】瑞丰公司2013年10月转让一项自创专利权,成本200万元,收取转让费600万元;另转让一块抵债得来的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作价400万元,现以650万元转让。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的营业税。
【解析】公司转让专利权应该全额计税,转让抵债得来的土地使用权应减去抵债时的作价。为此,该公司当月应纳的营业税为:
应纳营业税=(600+650-400)×5%=42.50(万元)
⑨销售不动产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案例4-9】安佳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①现房销售收入800万元,配套设施销售收入50万元。
②将本公司开发的一栋房产投资给甲公司,房产原值500万元,双方评估价540万元,约定拥有甲公司20%的股权,作为股东参与甲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本月签订了投资意向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
③将一栋房产捐赠给附近的小学,该房屋账面成本100万元,属于其他单位建造的房屋,无同类房屋销售价格,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④将两年前购入的1 000平方米的商品房转让,取得转让收入500万元,当时购入原价是385万元。
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
【解析】销售房产的收入按照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外捐赠的房产视同销售不动产要计征营业税,由于无同类房屋售价需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营业额;转让两年前购入的房产,按照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原价的差额计征营业税。为此,安佳公司当月应纳的营业税为:
应纳营业税=(800+50)×5%+100×(1+10%)÷(1-5%)×5%+(500-385)×5%=54.04(万元)
(3)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①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转让额是指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销售额是指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例如,某娱乐城既提供餐饮服务,又提供歌舞厅服务,则该娱乐城应对这两项适用不同税目的经营业务分别核算营业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娱乐业的税率。
②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即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这个规定与增值税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③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如果既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又销售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即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它与混合销售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经营行为是否为一项销售行为。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必须将经营项目根据税种征收范围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不得免税、减税。这里的规定与增值税中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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