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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节纳税筹划实战案例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用生产制作环节纳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我国税法规定,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商品价值,通过“物物交换”进行纳税筹划。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请为该厂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

生产环节纳税筹划实战案例

(1)利用生产制作环节纳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商品价值,通过“物物交换”进行纳税筹划。如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都采用先销售后换货、先销售后入股、先销售后抵债的方法,按照双方确定的协议价进行交易。协议价一般为市场的平均价,这样就低于厂家的最高销售价,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5-12】某小轿车生产企业2013年10月共对外销售小轿车10辆,其中5辆的销售单价为100 000元/辆,3辆的销售单价为105 000元/辆,剩下2辆的销售单价为110 000元/辆。当月该企业与其原材料提供厂乙公司发生了一笔物物交换的业务,该企业以4辆2013型号小轿车与乙企业交换其所需原材料,2013型号小轿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9%,请为该企业该进行税收筹划。

【解析】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按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10 000×4×9%=39 600(元)

如果该企业与乙公司达成协议,企业按照当月销售小轿车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这4辆小轿车的销售价格,并将之销售给乙公司,然后购买原本用来交换的原材料,则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0 000×5+105 000×3+110 000×2)÷10×4×9%=37 260(元)

由此可节税39 600-37 260=2 340(元)。

(2)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这一规定就为纳税人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此,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分别生产某项最终消费品的不同环节产品时,可以考虑组成一个企业,这样就可以运用这里所规定的连续生产不纳税的政策,减轻自己的消费税负担。

(3)利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可以扣除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是商家。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因此,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外购消费品仅限于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不包括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另一方面,同品种的消费品,在同一时期,商家的价格往往高于生产厂家。由此可见,生产厂家是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首选渠道,除非厂家的价格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后的余额比商家的价格还高。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从对方取得专用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

【案例5-13】某小规模纳税人从某厂家购进某种应税消费品,支付价税合计100 000元,消费税税率30%。

【解析】若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 000÷(1+6%)×30%=28 302(元)(www.xing528.com)

若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 000÷(1+17%)×30%=25 641(元)

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2 661元。

(4)利用委托加工消费税由受托方收税的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首先纳税人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从而节省此项消费税。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税负更低。原因在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而言,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另外,消费税是价内税,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又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

【案例5-14】某卷烟厂2013年10月购入一批价值为200万元的烟叶,并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150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90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1 800万元,出售数量为0.80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每标准箱定额税150元。请为该厂进行消费税纳税筹划。

【解析】

①某卷烟厂支付加工费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为:

(200+150)÷(1-30%)×30%=150(万元)

②销售卷烟后:

应纳消费税=1 800×56%+0.80×150-150=1 008+120-150=978(万元)

如果该厂委托受托方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340万元;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1 800万元,则:

某卷烟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200+340+0.80×150)÷(1-56%)×56%+0.80×150=960(万元)

由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该卷烟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可见,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企业可以节省税负978-960=18(万元)。况且,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这样企业获得的利润会更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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