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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环节纳税筹划实战案例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口应税消费品纳税筹划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对于出口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开拓国际市场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装方式纳税筹划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销售环节纳税筹划实战案例

(1)利用联合企业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分别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多。纳税人可以利用这种多层次的税率进行纳税筹划,即将分散的企业联合成企业集团,或者将独立的企业分解成由若干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进而通过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定价,从整体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内部各分厂及所属的商店、劳动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定价,便可以巧妙而有效地达到减轻整个联合企业税负的目的。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用低税率的分厂时,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税率高的部门转到税率低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就可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2)出口应税消费品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对于出口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开拓国际市场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发生出口货物退关或者退货时,适当调节办理退款的时间,可以在一定时期占用消费税税款,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3)以外汇结算应税消费品纳税筹划

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用当月初的外汇牌价。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越大,通过选择折合率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越大;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纳税筹划。

(4)包装物纳税筹划

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这样“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即使在经过1年以后,需要将押金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也使企业获得了该笔消费税的1年的免费使用权。

【案例5-15】金士利轮胎公司是某汽车制造公司A的长期轮胎供应商。2013年9月,金士利轮胎公司向A公司销售2 000个轮胎,每个价值2 000元(不含增值税);每个轮胎包装出售,包装物价值300元/个(不含增值税)。轮胎消费税税率3%。金士利轮胎公司采用哪种方式收取包装物价款税负较轻?

【解析】如果采用包装物随同轮胎一并销售,则:

销售额=2 300×2 000=4 600 000(元)

应纳消费税=4 600 000×3%=138 000(元)

如果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进行销售,并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入账,

则:(www.xing528.com)

销售额=2 000×2 000=4 000 000(元)

收取包装物押金=300×2 000=600 000(元)

应纳消费税=4 000 000×3%=120 000(元)

包装物押金是否缴纳消费税视以后情况而定。如果A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一年以内将包装物退回,则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如果A公司逾期仍未退还包装物,则在一年后金士利轮胎公司需再缴纳6 000元消费税以及包装物作销售处理后应缴纳的增值税。这样也可以获得税收递延的好处。

(5)包装方式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需要将不同税率的商品组成套装进行销售时应当尽量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让商家成为承担包装任务的主体,将包装的任务转嫁给商家。而不要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核算。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筹划关键在于尽量节省包装物成本,以减少税基。

【案例5-16】紫蝶日用化妆品公司将生产的化妆品和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香水一瓶40元,指甲油一瓶10元,口红一支15元,护肤护发品两瓶20元,化妆用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礼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该公司在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有无更节税的方案?

【解析】先包装后销售是大多数厂家的做法,但这样达不到节税的效果。如果将包装地点改变一下,企业将构成套装的产品销售给批发与零售企业并开具分别注明产品名称的发票,分别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同时向批发与零售企业提供相应的礼盒包装物由批发与零售企业包装后对外销售,这样护肤护发品和化妆用具及小工艺品不必缴纳消费税,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改变前应纳消费税为:(40+10+15+20+10+5)×30%=30(元)

改变后应纳消费税为:(40+10+15)×30%=19.50(元)

每套化妆品节省税额10.50元。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在账务处理上应该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否则税务部门仍然按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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