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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属公式是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不同的系属公式分别与不同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相对应,因而又被称为法律适用原则。常见的系属公式有属人法、行为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旗国法、法院地法、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等。

系属公式是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中,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不同的系属公式分别与不同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相对应,因而又被称为法律适用原则。

常见的系属公式有属人法、行为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旗国法、法院地法、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等。

(一)属人法(lex personalis)

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它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属人法有三种不同的原则:(1)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其属人法的连结点。(2)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其属人法的连结点。采用本国法原则的多为大陆法系国家,而采用住所地法原则的多为英美法系国家。(3)惯常居所地(经常居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也逐渐成了属人法的连结点,一些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已经将居所地法(lex sedis)纳入了属人法的范畴。我国《法律适用法》在属人法的条款中使用的连结点为“经常居所地”。有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原则谁优谁劣的争论存在多年,不同国家采用哪一种原则,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两点很重要:(1)人口的进出;(2)法域的构成。人口大量外移的国家倾向采用本国法原则,有大量移民涌入的国家多采用住所地法原则。一国有不同法域(即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民商法制度)存在时,则一般倾向于采用住所地法原则。

属人法中还有一种法人属人法(personal law of legal person),一般指的是法人的国籍所属国法律或主营业地法律,常用来解决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涵盖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解散及法人内部关系等问题。

2.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

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locus regit actum)这一法律古训,通常用来解决行为方式的有效性问题。

行为地法又可细分为以下主要几种:(1)合同缔结地法,通常用于解决合同方式、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及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2)合同履行地法,主要用于解决合同履行方面的细节问题;(3)侵权行为地法,用来解决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4)婚姻缔结地法,一般用于解决婚姻方面特别是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5)立遗嘱地法,主要用来解决遗嘱方式的有效性问题。

3.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或lex situs)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民事关系客体的物所处法域的法律,常用来解决物权关系,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www.xing528.com)

4.法院地法(lex fori)

法院地法,是指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域的法律。在过去,一般认为这是解决诉讼程序方面问题的唯一的准据法,但是现在也有学说反对这种观点。此外,法院地法这一准据法并不是只能用来解决程序问题,对各种实体问题适用法院地的实体法,几乎是自巴托鲁斯以来一直存在的一种重要倾向。

5.旗国法(law of the flag)

旗国法,是指船舶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被用来解决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的法律冲突问题。如为航空器,则适用其所属国法律。

6.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

它是指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这个系属公式,又叫作“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今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现在,也有些国家还允许当事人就合同领域以外的民事关系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7.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the law with which the action or the party has its closest connection)

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也可称之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它既是一个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如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第1条便纲领性地规定“与外国有连结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依与该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同时它更作为一个灵活的开放型的系属公式,大量出现于各种新近颁布的冲突法之中。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明确将最密切联系原则规定为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另外,该法第6条指定多法域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第19条处理国籍积极冲突的规定、第41条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和第39条有价证券法律适用等也采用了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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