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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观与客观观点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确定国际合同准据法中,国际私法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法,即主观论和客观论。前者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后者则是指应当根据合同与某个场所(或地域)之间的客观联系来确定准据法。可以认为,主观论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个重要方法。凡是将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场所相联系的观点均被归类于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客观论。

国际私法: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观与客观观点

在确定国际合同准据法中,国际私法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法,即主观论和客观论。前者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后者则是指应当根据合同与某个场所(或地域)之间的客观联系来确定准据法。

主观论最早由杜摩兰提出,他认为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决定适用于他们合同的法律。由于这一方法符合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其一经提出就为许多国家与学者赞同和接受。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诞生的一系列有关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公约,如1955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欧共体《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1985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都无一例外地接受了这一理论。可以认为,主观论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个重要方法。(www.xing528.com)

客观论是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种传统方法,认为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总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因而最适合于合同的法律就是合同关系在那里“场所化”(localization)了的地方的法律。凡是将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场所相联系的观点均被归类于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客观论。其衡量“场所化”的标准就是看反映与合同有关的一系列因素与某一国家发生的联系,如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物之所在地以及法院地或仲裁地等在实践中都曾被用来作为“场所化”的衡量标准。实践中,由于这种单一的标准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因此,现代社会开始采用“关系聚集地”“重力中心地”“最密切联系地”等对这种传统的方法加以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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