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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写作实务:事实叙述的要求与叙事寓理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客观纪实客观纪实是指司法文书中案件事实的叙述必须再现事实的真相,而绝不能像文学作品靠想象和虚构写出艺术的真实。之所以特别强调司法文书叙述事实这一特点,是因为司法文书的事实叙述,是关乎当事人生杀予夺、荣辱祸福的大事,稍有差错,就可能人头落地,造成冤案。(二)叙事寓理司法文书关于案件事实叙述的最高境界,是其所叙述的案件事实中寓含着明确的法律关系。

司法文书写作实务:事实叙述的要求与叙事寓理

(一)客观纪实

客观纪实是指司法文书中案件事实的叙述必须再现事实的真相,而绝不能像文学作品靠想象和虚构写出艺术的真实。司法文书在叙事上求实,即使认识正确,要真正做到也非一件易事。有时很简单的事实,要使叙述完全合于事实也不是容易的。我们应该做到:哪怕你皇亲国戚,哪怕你铜墙铁壁,不以巧辩饰其非,不以华词文其罪。这既是法律职业道德,也是基本的文德,更是一名法律职业者忠于职责的问题。之所以特别强调司法文书叙述事实这一特点,是因为司法文书的事实叙述,是关乎当事人生杀予夺、荣辱祸福的大事,稍有差错,就可能人头落地,造成冤案。鲁迅先生有句名言:“墨写的谎言掩不住血写的事实”。因此,司法文书反映案件事实,必须极力求实,绝不能有丝毫的走样,再在这个基础上,极笔墨之力,定善恶之实。为此,司法文书的叙述,必须是纯粹的事实叙述,禁止边叙述边描写甚至边抒情,或边叙述边议论,从而影响所叙述事实的客观性

(二)叙事寓理(法律关系)

司法文书关于案件事实叙述的最高境界,是其所叙述的案件事实中寓含着明确的法律关系。如“上列被告人张某某自2014年6月与郑某某通奸,至2015年1月,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引起郑某某不满,遂将奸情告知本夫余某某,期望对被告人张某某实施报复。但本夫余某某获知奸情后,由于气愤反而对郑某某有打骂行为。郑某某即产生杀人之念,于2015年5月19日凌晨持木棒将本夫余某某殴打致死”,这一案件事实本身就寓含有郑某某打死本夫余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张某某对于本夫余某某的死亡不负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对于民事、行政案件而言,司法文书的叙述寓理,则要包含当事人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具有行政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

(三)讲究分寸(www.xing528.com)

司法文书的叙述很讲究尺寸。因为司法文书必须通过叙述表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民事违法行为,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叙述案情要于表明起因、叙述发展始末、深刻显现罪与非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来龙去脉中,必须很有尺寸地将行为的效果、形成的数据、情节的轻重,非常准确如实地表达出来。如一起离婚案件,其事实叙述如下:“双方系自主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自2012年10月以来,被告常外出跳舞深夜不归,为此,双方发生过口角,影响了夫妻感情。”其中“常外出跳舞深夜不归”就是很有分寸的说法。因为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和正当文娱活动的自由。但是由于被告(妻子)常外出跳舞深夜不归,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引起原告(丈夫)不满,影响了夫妻感情,其行为当然欠妥。[1]原告提出意见,也是出于对被告的关心和劝解。可见,叙述只有合乎分寸,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四)运用直笔

文学作品最忌讳文章的平铺直叙,而司法文书等应用文却专门追求平铺直叙,以便理解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及其包含的事理和法理。案件事实的平铺直叙,从头至尾,来龙去脉,一看即知,一听就懂,完全符合司法文书求实用而非供欣赏的制作目的;其所叙述的案件事实,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律责任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因此,司法文书的叙事贵用直叙,即顺叙,忌用倒叙、插叙等曲笔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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