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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写作规则:新编实务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人员在司法文书的制作中,无论主语、谓语还是宾语的表述,均应坚持法律术语优先的原则,同时还要保证词义相近的法律术语的精准适用,从而确保司法文书语言的准确和简约。因此,无论是方言还是口语,既非法律术语,又非专业习语,更非书面语言,显然与司法文书语言使用的规则相悖,因此在文书制作中均应避免。

司法文书写作规则:新编实务

司法文书是适用国家法律的工具,是国家档案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司法人员作为文书的制作者一定要有“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职业神圣感和责任感,从而“极笔墨之力定善恶之实”。鉴于司法文书语言的本质和特点,司法人员在文书制作中应坚持以下几个语言使用的规则:

(一)法律术语优先

如前所述,法律术语是我国立法所确认的、在司法实践中被业内人士所普遍使用的行业特定书面语言,其既准确又言简意赅,还具有周密、朴实与庄重的特质,是司法文书最核心的用语。因此,准确使用法律术语,是司法文书语言规范的核心和显著标志。司法人员在司法文书的制作中,无论主语、谓语还是宾语的表述,均应坚持法律术语优先的原则,同时还要保证词义相近的法律术语的精准适用,从而确保司法文书语言的准确和简约。

(二)专业习语善用

除了法律术语之外,实践中司法文书制作还经常用到一些法律专业的习惯用语,主要包括:1.与行为人犯罪目的、手段、后果相关的成语,如目无国法、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2.数词与量词的倒置使用,如汽车一辆、匕首一把、商品住宅一套、赃款5000元、证人证言一份等;3.表示前后句承接、转折、因果等关系的连接词,如“遂(于是)”、“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应严惩,但念被告人……”、“其行为致……(损害后果)”等。上述专业习语的恰当使用,能够起到准确直达、语句简练、语感平实、语气严肃的效果,一定要善于学用。

(三)书面语言断后

由于并非所有的事物都有对应的法律术语或专业习语来指称,因此,对于缺乏法律术语或专业习语的情形,则应一概使用书面语言。书面语言是书面交际中使用的语言,是文章写作的物质媒介,其与生活化的口语相对应,是在口头语言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正式、严谨、词汇丰富等特点。因此,书面语言的使用能使所要表述的意思更加清晰和富有条理,且具有口语所不具有的严谨之美。而“被告人王某见被害人李某酒醉熟睡,便用杀羊刀连刺被害人肚子右侧十几下,将其当场刺死”的语言表述,显系口语,也未表明被害人死亡原因,用在司法文书中显然过于随意和简单,既不庄重,也不严肃,因此,应修改为书面语言,如“被告人王某趁被害人李某醉酒熟睡之机,持杀羊刀朝其右腹部连刺十余下,致被害人李某肝脏左叶受损,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可见,书面语言的表述更加客观、准确和清晰,更有条理,也更雅致,也才能符合司法文书客观性、庄重性、严肃性的要求。

(四)避免语言啰嗦

语言啰嗦是语言简约的大敌。避免语言啰嗦就是要做到文中没有废话,没有无必要交代的人、事、物。例如郊县基层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判决书中陈述查明的案件事实时,可能受到郊县农村以结婚仪式而非结婚登记确认男女是否结婚这种民间婚俗习惯的影响,多习惯于在“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两句之间,加入“某年某月举办结婚仪式”之语。从法律视角审视,夫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结婚为准,即便双方并未举办结婚仪式,也并不影响双方夫妻关系的成立。因此,其中关于婚礼举办时间的交代不仅毫无必要,甚至会误导旁听人员,应予删除。实际上,在案件事实部分,只要我们严格按照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建立、发展、变更这条脉络渐次展开,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用语啰嗦的问题。

(五)苟简语言不用(www.xing528.com)

在力戒啰嗦的同时,还应注意避免用语苟简。苟简是指不恰当的简约,即貌似言简意赅,但是因为缺少了必要的成分而语不达意,令人费解。如将“法定代表人”苟简为“法人”,不区分“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而将其统称为“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等,令人难以理解,均应尽力避免。

(六)方言口语力戒

作为书面语言产生基础的口头语言,由于其用于口头交际,具有词语范围狭窄、随意性强、语气词多等特点,用在书面文件中既不庄重又不严肃,因而司法文书忌用口语。而方言则指地方话、地方口语,是特定地域范围内的人群所使用的口头语言,如陕西方言称“脑袋”为“撒(sá)”,称“鞋”为“孩子”,将“吃”称为“咥”,非陕西人就难以理解。因此,无论是方言还是口语,既非法律术语,又非专业习语,更非书面语言,显然与司法文书语言使用的规则相悖,因此在文书制作中均应避免。

(七)描写与夸张禁用

描写是指用生动形象的语言具体描绘人、事、物的一种表达方法,是文学作品创作的基本手法之一。夸张则是为了启发听众的想象力以加强话语的力量,而运用丰富的想象力,在客观现实的基础上放大或缩小事物的形象特征,从而增强表达效果的修辞手法,即用夸大的词语来形容客观事物。由于司法文书涉及到当事人的生杀予夺、荣辱祸福,其事实叙述应完全以客观纪实为本,以叙事寓理显功,因此,其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多使用很客观、很平直的顺序方法,并不追求形象生动、夸大或缩小事物客观情况的语言效果。因此,司法文书原则上禁用描写和夸张等修辞方法,以有效确保司法文书中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庄重性和严肃性,为准确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奠定坚实的客观基础。

司法文书的语言使用,除了在正确认识和把握其语言特点的基础上坚持司法文书语言使用的原则外,还需储备必要的法律术语和专业习语,并多学勤练,特别是还要用心体会和感悟司法文书语言的魅力,探索和掌握司法文书语言使用的规律,积累语言使用的实践经验,从而有效提升司法文书制作的质量和司法公开的水平。

【注释】

[1]邱世华.司法文书通论[M].西安:西北政法学院科研处,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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