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夫妻忠诚协议:提升有效性!

夫妻忠诚协议:提升有效性!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符合私法上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理念,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夫妻可以通过签订忠诚协议来放弃自己的财产或者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种则认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忠诚协议》可能侵犯人身自由,束缚个人情感。法律虽然允许夫妻在婚后签订书面的忠诚协议书,但需要注意,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订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提升有效性!

情境再现

张某与徐某是同事,在相处过程中两人产生了感情,于2012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几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徐某曾于201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见改善,现徐某以张某与异性王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张某表示同意离婚。徐某举出被告于2012年5月1日签订的《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内容为:一、关于财产。1.张某的婚前财产为26万元人民币;2.婚后共同炒股赚4.5万元人民币,婚后共同所买在某郊区的一户农家院,张某愿无偿赠与徐某;3.夫妻双方在2012年所购买的,位于××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关于忠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必须尽对对方的忠诚义务。双方均表示,自领取婚姻登记证后,不曾也不会与异性有婚外情、婚外性、一夜情及暧昧及嫖娼行为。如有违反,则违反一方无条件与对方离婚,并放弃所有财产。

律师指南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对夫妻相互忠实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后果所做的约定。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夫妻相互忠诚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忠诚协议》既是道德要求也符合婚姻法提倡的原则和立法精神。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符合私法上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理念,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处理权。因此夫妻可以通过签订忠诚协议来放弃自己的财产或者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种则认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忠诚协议》可能侵犯人身自由,束缚个人情感。从法律意义上讲,本案例这样的约定过分加重了出轨一方的责任,属于显失公平的协议,因此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每个法院的认定也都不一致。但是一般不会完全按照《忠诚协议》剥夺“不忠方”的财产权,也就是说不会完全按照《忠诚协议》所约定的财产分割或损害赔偿方式进行处理。婚姻中的受害方主张损害赔偿还是主要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法律虽然允许夫妻在婚后签订书面的忠诚协议书,但需要注意,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订忠诚协议。《忠诚协议》不可过分加重对方责任;在签协议时对“出轨”的定义应当尽量明确;为了让协议具有更高的效力作用,也可以通过律师见证或公证的方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www.xing528.com)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