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双保险机动车事故责任确定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双保险机动车事故责任确定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如果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认定需要赔付时,按照先交强险后商业险的顺序来操作。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双保险机动车事故责任确定

情境再现

2015年8月5日20时许,刘某带着女儿在亲戚家吃完晚饭准备回家,刘某驾驶的汽车北往南行驶,行驶至某路交界处时,因避让不当,刘某冲上了非机动车车道,把站在非机动车道旁等人的吴某撞成重伤。某交警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均在保险期限内。该如何赔偿?

律师指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一般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例中,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内,按照法律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涉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按责任人的责任比例予以处理。这里需要大家明确一点,交强险是最基本的保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而商业三者险是根据保险合同为车辆购买的商业险的一种。所以,如果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认定需要赔付时,按照先交强险后商业险的顺序来操作。(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