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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的法律关系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共享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共享经济客体就是指共享经济平台利用网络技术进行配置的闲置资源或劳动力,包括个人所拥有的可以共享的一切闲置资源,从生活日用品、车、房、土地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到技术、教育资源、网络资源、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都可以成为共享的客体。[32](二)共享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价值分析共享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之“闲置资源”是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共享经济的法律关系研究成果

(一)共享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共享经济客体就是指共享经济平台利用网络技术进行配置的闲置资源或劳动力,包括个人所拥有的可以共享的一切闲置资源,从生活日用品、车、房、土地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到技术、教育资源、网络资源、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都可以成为共享的客体。共享经济对闲置资源的配置是共享经济与传统租赁经济最根本的区别。闲置资源往往是未被充分利用的物资、空间、技能、知识、信息、劳动力等资源,具有潜在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很多商品的使用次数是有限的,或者不会被经常使用,因此对于物主或权利人而言,这些闲置资源对自己可能没有多少价值,但对别的用户来说却可能是很有用的。对市场来说,如果共享经济市场中的参与主体拥有的闲置资产具有使用价值,那就能以较低的边际成本将其使用权转让出去,并且获得一定的边际收益。共享经济平台利用网络技术可以使闲置的物资、空间、技能、知识产品在适当的时间找到需求的用户,不仅可以降低使用成本,更可以延长物品的使用年限、提高使用率[32]

(二)共享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价值分析 (www.xing528.com)

共享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之“闲置资源”是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区别共享经济与传统租赁经济、伪共享的重要根据。因为共享经济是对闲置资源或是未充分使用资源的配置,“闲置资源”属于轻资产,经营成本较低,而传统租赁经济和伪共享的网络租赁经济的法律关系客体属于“投资型”的增量资产或重资产“非闲置资源”,一般为标准化产品或是专业化服务,其经营不仅受到行业标准的约束,而且还应受到劳工、环保工商税务等监管,因此其经营成本较高,与共享经济“闲置资源”零生产成本交易成本很低的商业模式不同。共享经济不仅因其属于新经济、新业态而可以享受国家的政策优惠,也常因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而游离于监管之外。传统租赁行业抵制共享经济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共享经济实际上与传统租赁行业竞争同一客源,但共享经济对“闲置资源”的低经营成本与传统同行业“非闲置资源”的高经营成本存在不公平竞争,以至于世界上的很多城市都曾爆发过传统出租车行业抵制共享网约车Uber的活动。因为共享网约“专车”的车辆和司机的服务都不是闲置资源而是“专职”的伪共享,已经脱离了共享经济对闲置资源或是业余劳动力进行配置的基本属性,本质上是在提供“专业”的租车服务,但又未像传统出租车行业那样遵守行业规定,接受行政监管,交纳社会基本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依法纳税。监管套利行为使其经营成本降低,以至于其定价甚至低于行业的边际成本,进而导致行业的不公平竞争。另外,因伪共享经济的高成本运营很难遵循共享经济低成本、高效率的商业模式,以至于为了盈利,伪共享经济经常采取一些不正当竞争或是监管套利的手段破坏市场秩序,如共享单车的押金、共享网约专车低价补贴的掠夺性定价、整套公寓住宅短租等违法或是不正当的经营模式。伪共享借共享之名行网络租赁之实,扭曲了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破坏了共享经济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也影响了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共享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界定是区别共享经济与其他“互联网+”网络经济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明确共享经济交易客体的“闲置资源+使用权”这一本质属性,就容易把其他“互联网+”网络经济模式都错误认定为共享经济,从而模糊了对共享经济的认知,无法针对不同的“互联网+”平台经济精准地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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