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共享经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概述

共享经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概述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不同的经济领域,市场准入机制主要有准则主义、核准主义和特许主义。经营者因其依法登记注册而获得市场主体资格,并因此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共享经济平台对供需方的市场准入应该是有条件的开放,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的审核机制,明确市场准入的标准,防患于未然。因此,对共享经济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的审查是必需的。

共享经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概述

(一)市场准入机制的内涵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国际贸易的一个术语,指在国际贸易方面两国政府间为了相互开放市场而对各种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措施,其决定了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在市场经济秩序建设过程中,对于国内市场而言,市场准入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为了防止资源配置低效率或过度竞争以确保经济效益安全,维护经济秩序,政府部门通过批准和注册,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进行管理。[1]市场准入是政府对资源配置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主要是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式来体现。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可以确保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调控作用。市场主体准入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市场安全而不是限制市场竞争,是有序开放市场而不是为市场的进入设置障碍。[2]市场准入是资源配置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制度设计的第一道门坎,不论是市场的准入还是退出,都源于法律的授权、许可和确认,是资源配置和开展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市场准入或是退出制度的价值目标就是确保公平、自由、效益和安全等市场秩序。根据不同的经济领域,市场准入机制主要有准则主义、核准主义和特许主义。

在竞争性领域或市场自治秩序中一般采取准则主义,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愿进入市场,即适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享有市场主体资格,从而可以进入相关市场,不需要行政审批,但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市场核准主义主要适用于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经济战略和公共利益而需要政府审批的领域。特许主义主要针对特殊行业,通过专门立法对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进行授权和规范,市场主体要严格依法经营,其市场准入在一定程度上严格受限。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不仅要依法审批,其设立和经营都必须严格依照专门法来实施。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其市场准入都属于特许主义。不管是竞争领域的准则主义,还是非竞争领域的核准主义,都需要相应的市场主体法律规范,而且也需要政府进行不同程度的介入。政府通过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放松对市场的监管,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有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但对于关乎民生的重要产业和涉及国民经济重大战略、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一定要认真落实相关的审核和特许制度,确保经济秩序的安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界定了政府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五类,即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政府对市场准入简政放权对于我国市场机制的建设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创造了基础性条件。在诚信缺失的条件下,任何市场放权的后果都是难以预料的,甚至可能事与愿违,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积极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也是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关系的重要环节,是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二)市场退出机制的内涵

市场退出机制就是指市场主体依法终止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市场主体资格是经营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条件。经营者因其依法登记注册而获得市场主体资格,并因此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以经营者的名誉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指市场经营者因为特定事由而主动终止或者依法被强制终止市场主体资格,经清算后由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销,从而终止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和制度。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竞争经济和效率经济,实力较弱的市场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将被淘汰,不再成为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者。因此,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行为。完善的市场机制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及时、有效地将不合格的市场主体淘汰出局,以确保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市场主体能够顺畅退出应是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标志之一。[3]市场退出机制不仅终止市场主体的权利,也使其法律责任和义务可以合法地被终止或隔离,确保市场主体可以正当地从法律事务中解脱,为经营者的失败留了一条后路,或是免除其投资的后顾之忧。成熟的市场应该建立完备的市场退出机制,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但也应防止市场退出机制被失信市场主体滥用以逃避其法律责任和义务。(www.xing528.com)

(三)共享经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价值分析

共享经济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完成的虚拟经济,其电子商务是建立在大规模的陌生人合作基础之上的,信息不对称和信用危机的潜在风险不可避免,线上的虚拟交易如何确保线下的安全,共享平台对供方的市场准入的资信安全审查很重要。比如,对于劳务的共享,因为,一般情况下需要线下上门提供服务或是直接提供服务,需要供需方真实的接触,如果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不全或是不真实,那供需双方都可能面临着潜在的人身和财产风险。首先,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风险。对于需方,为了共享服务,让一个素未谋面的人到自己的家里,会不会“引狼入室”?线上共享的产品质量是否有保障?共享服务中的自由劳动者没有相应组织保障,其技术水平是否也可靠?这一切对于需方而言都是未知的。对于供方,到一个陌生的地方提供服务,会不会进入“狼窝”?在提供了产品和服务后能否收到相应的酬劳?其同样面临着风险。Uber就曾因为背景审查原因遭集体诉讼。[4]此前就有报道称,印度Uber未对司机进行背景调查,致使女乘客被强奸[5]我国亦有女乘客被有犯罪历史的网约车司机强奸的事件发生。[6]在短租领域,Airbnb也有女房客被房东性侵的事件发生。[7]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资源提供方和共享经济平台的信任。其次,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是否有保障。因为共享平台客观上不能实质性地了解和掌握供需方的资讯,以及共享产品的品质和服务水平的真实情况,如果供需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就会带来潜在的道德风险。共享经济平台对供需方的市场准入应该是有条件的开放,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的审核机制,明确市场准入的标准,防患于未然。因此,对共享经济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的审查是必需的。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7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第2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12条关于相关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以及第13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规定了供方市场准入的身份审核以及产品和服务品质的审核义务,但没有要求对需方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核,忽略了需方可能也存在潜在的风险,主要是线下服务过程中需方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另外,共享平台如果只是进行形式审核,就很难从根本上防范风险的发生。

共享经济平台的交易与传统经济点对点的商业模式不同,共享平台通过网络技术聚集大量闲置的人与物资,具有公共性。因此,对供需方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标准是必需的。但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共享经济对平台内经营的市场准入除个别行业有相关的资质审查以外,绝大多数共享平台只是提供简单的信息存储和形式审核注册服务。这种形式上的审查,不可能从根本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网约车为例,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注册司机必须向平台提供个人的资料,且要求司机要提供无暴力、吸毒、危险驾驶等与载客服务相关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但因平台只是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客观上对这些信息资料真伪难以辨别,以至于“马甲司机”事件不可避免。市场准入低门槛,尤其是共享平台对其资质的审核缺失或不严为共享经济的交易安全埋下了隐患。因此,共享经济的线上交易离不开线下配套措施的完善。比如,对相应从业人员统一的行业认证标准,从专业技术水平到个人品质,线下的事前监管必须到位,从根本上杜绝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进入共享经济社群或商业圈。当然,这需要线下和线上的协调合作,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对涉及人身安全的共享经济供方建立线下资质认证机制。比如,在美国的Task Rabbit(任务兔子)共享劳务平台中,是用户雇人帮忙跑腿办事,这些负责跑腿办事的人都要经过犯罪背景调查确认为没有犯罪背景的人,这其中就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和大数据的建设。加强共享经济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有利于共享经济安全和健康、稳定的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