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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民宿治理机制完善措施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完善共享民宿的营商环境共享经济为民宿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预定的操作平台。具体应完善以下建设:第一,共享民宿应符合“民宿”的基本要求。

共享民宿治理机制完善措施成果

(一)完善共享民宿的营商环境

共享经济为民宿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预定的操作平台。借助共享平台,不仅价格较低,而且还使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民宿的详细信息。共享经济为人们带来了便捷,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其营商环境也应不断地优化。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共享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第55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但该条例的相关规定还需要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去落实,各地方政府要勇于改革、勇于创新,由此改革和创新的动力才会被充分激发和释放。但改革和创新不仅要符合客观的经济规律,还要依法进行,为当地共享民宿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共享民宿主要是为结合当地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在卫生条件、基础设施的保障上有别于传统旅馆业。在规制过程中应在生态保护方面加重环保义务,同时在基础设施的配备上进行灵活的监管,比如,在基建落后地区、生态园林等环境特殊的地域,需符合基本的卫生条件。若民宿基础建设、卫生条件、住宿环境和服务水平都低于传统的酒店宾馆,此时应当考虑该部分经营者无法承担的经营义务。比如对消防设备的要求,从符合住宅使用规律的角度出发,只要入住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实质上未改变住宅性质,也未造成额外的安全风险的,则不需要民宿经营者获取消防安全的认证。同时,可以增加民宿经营者能够承担的义务以提升经营安全,比如,屋内放置逃生通道示意图、安全使用须知等。[77]共享民宿短租平台还应该优化网站设计,例如,页面设计简约易操作,不缺美观并突出重要信息。改善售后服务,提供多种付款方式并开具发票,解决顾客的疑虑。还有投诉处理的渠道,重视用户投诉的问题,不应出现用户投诉之后得不到回复,投诉信息石沉大海的情况。应当鼓励用户入住后分享体验,增加用户之间的社交关系,发展用户成为活广告帮助民宿宣传和吸引更多用户,用户口碑对共享平台的运营与民宿运营都极为重要。[78]基础设施是发展旅游民宿业的根本保证,政府部门应该加大财政投资,通过修建道路桥梁,提高商品的运输效率,为农村旅游民宿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在政府的支持下实现规范化运营,农村旅游民宿业发展就会加快,农民收入也会提高,农村经济自然也会更好。此外,在发展过程中当农民向政府提出援助时,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地给予回复并协作农民进行生产发展。只有政府在民宿业发展上给予支持和扶持,才能让民宿经营者感到有所保障。[79]基础设施是共享民宿发展的根本保证,应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共享民宿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二)加强共享民宿的基础设施建设

共享民宿受共享平台网络信息的安全、支付、投诉处理、交易规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共享经济与共享平台息息相关,网络的安全、支付、投诉处理、操作设计等都有待提高。不过,对于消费者来说,外出入住关注的重点终究还是房屋本身的品质。要想通过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对民宿行业产生积极影响,不仅要从民宿短租平台进行改进,也要努力提升房屋质量等硬性指标。因此,根据《服务规范》的规定,共享平台和房东应遵守法律,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平台和房东应遵守社会主义公序良俗,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尊重用户的信仰与风俗习惯,不损害民族尊严。平台和房东应遵守商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平台和房东应在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管理。平台和房东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平台、房东和房客应自觉维护社区正常的居住环境,履行社区的相关责任义务,推动社区的安全与和谐。平台和房东应在设计、装修和服务中充分利用历史、地域、社区等文化资源,弘扬优秀文化。平台是实现供需双方资源互通的关键,可以说没有平台,就没有共享民宿。[80]根据《服务规范》的规定,房东应提供床、桌椅家具,提供床上用品(如床单、枕芯、枕套、被芯、被套及床衬垫),有卫生间,条件允许的应配备抽水马桶、洗漱台、必要的盥洗用品、淋浴装置等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滑、防溅措施。在电信和无线网络覆盖的地区,应确保电信、无线网络信号良好。客房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室内空间空气质量应符合GB/T18883的相关规定。应及时修、换已陈旧或损坏的房屋基本设施。宜有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热水壶等家用电器,保持功能良好。宜有厨房,厨房可备有微波炉、餐具及洗涤用品。宜提供智能安全硬件设施。宜装配空调或供暖设施。宜在房屋显著位置明示紧急求助电话及相关信息。

(三)提高共享民宿的服务水平

共享民宿要获得可持续发展,必须不断保持并提高服务水平。具体应完善以下建设:

第一,共享民宿应符合“民宿”的基本要求。共享房屋基本硬件设施必须齐全,满足消费者的基本需求。第二,共享民宿应确保安全与卫生。虽然对共享民宿不可能按宾馆和酒店的标准要求其卫生和安全条件,但也应确保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比如,房间、床铺干净整洁,门窗锁都牢固结实等。第三,共享民宿应体现宾至如归的居家感。共享民宿不同于酒店、宾馆和一般旅馆住宿服务的主要特色就在于其能给予消费者“家”的温馨与体验。第四,共享民宿应具有当地的民俗文化特色。共享民宿最大的卖点就在于消费者可以体验当地的风土人情与民俗文化。因此,民宿房屋的建设以及装饰都应着重突出地方特色,结合当地人文地理和风土民俗,突出共享房屋的独特内涵。第五,共享民宿应加强平台内容的自律监督。如在平台自律规则中,明确出租的双方是出租方为经营者,消费者是服务享受方。共享平台社群内部应建立市场准入信用评价、交易保障及奖惩自律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第六,共享民宿应完善交易规则及保障机制。为了保护平台经营者、出租方及消费者的利益,确保共享民宿的交易安全,共享平台内部应该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和安全保障机制。平台应当引入征信机制。比如,和银行合作,只对信用良好的信用卡客户开放,以保证房源信息真实可靠,并剔除那些没有认证的房源信息。平台应当承诺保障房东和房客的隐私,并鼓励双方进行实名认证。[81]共享民宿的参与各方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建立多方协调机制,加强对安全和风险的管控,同时降低监管的成本,明确各主要参与者的权责,完善共享平台内部自律评价体系,使信息公开透明,消除信息不对称,克服信用危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健全共享民宿的责任机制

共享民宿是以共享平台为中心,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一个社群平台。因此,共享民宿的责任机制也是一个内外责任相结合的综合责任体系。共享平台不是一个单纯的信息发布平台,共享平台是共享民宿治理的核心,应充分发挥其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其监管职责与义务,但对于不同商业模式的共享民宿,平台责任范围和方式不同,或是法定义务或是约定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履行其对用户登记注册及审核的职责,应依法向主管部门备案,提供民宿的租赁基本信息以及相应的经济统计数据,对平台用户信息档案保管保密等。应当基于共享民宿经营模式对民宿予以分类,以共享民宿平台的法律地位为依据确定共享民宿参与各方的责任内容和外延,完善行业标准,确定责任主体,明确责任的对象和范围,通过提升法律层级、完善配套制度、成立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机制等路径完善共享民宿的民事责任制度。基于不同经营者的经营能力,设置分级的责任义务。如对C2C模式下的民宿经营者,基于其经营成本和房屋使用功能,应简化审批许可程序。但同时也应当加强共享平台的社会责任,比如在普通住宅区内经营民宿,应当由民宿经营者在服务条款中增加劝告条款,以此在合理范围内增加民宿消费者对住宅区正常居住环境的维护,从而保障其他居民住户正常享有的安全、平和的居住环境。[82]对于B2C模式,由于共享平台对民宿进行经营管理,本质上其属于专业的旅馆或是酒店,应根据相关的行业法规依法进行监管。因此,平台对共享民宿的消费者承担直接责任。共享民宿的参与各方都应依法依规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由于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很难全面落实共享民宿的房东在工商登记、治安、消防、卫生、税收方面的法定义务及确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目前也应根据《办法》依地方法规按“旅馆”进行相应的监管。共享民宿房东不能借短租之名否认其“旅馆”之实,更不能把责任推给共享平台。对于共享平台,其提供的只是信息服务,只要其对信息审核尽到了勤勉的义务,就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以免除责任。共享民宿的房东应根据相关的规定对房客进行登记核实其身份,特别是应注意入住房客与网络预约注册的房客是否是同一个人,这是共享平台不可能在线上完成的,需要线下房东登记核实其信息的真实性。这不仅是确保住宿安全的保障,也是预防治安问题的重要措施,以免共享民宿成为违法犯罪的场所和罪犯庇护的天堂,同时也有利于保障房东及房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房东应根据公平原则依法依约对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而平台根据其法律地位依法承担补充责任、连带责任、免予责任或是全部责任。

(五)建立多方协调共治的治理机制

共享民宿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因此,对共享民宿应该有合理的定位,明确监管目标,完善营商环境,建立多方协商合作的治理机制。对共享民宿的监管应该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治理模式,特别是应该建立共享平台、供需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相关方的协调合作治理机制。传统酒店经营采取了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开设及经营酒店需在政府各部门取得许可并按标准运营,也就是说,传统酒店受到严格的监管。[83]共享民宿与传统酒店不同,共享民宿主要是以共享平台为中心进行交易,不依靠正统的监管机制进行严格管理,而是在市场与政府、社会之间建立一种正统与非正统制度的协调平衡机制。所以,国家对共享民宿的监管一般采取“包容”的态度,鼓励共享民宿自律自治。

【注释】

[1]姚瑶:“中国共享民宿的制度规制路径探析”,载《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10期。

[2]卢长宝、林嗣杰:“游客选择在线短租住宿的动机研究”,载《经济管理》2018年第12期。

[3]“中国共享住宿发展报告2019”,载http://www.199it.com/archives/906893.html,访问日期:2019年12月10日。

[4]于谨源:“共享民居法律规制问题及思考”,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42页。

[5]任思成:“共享经济下民宿消费者满意度影响因素的分析”,载《全国流通经济》2020年第3期。

[6]徐峰等:“基于Web of Science的共享民宿研究综述”,载《旅游学刊》2020年第1期。

[7]任思成:“共享经济下民宿消费者满意度影响因素的分析”,载《全国流通经济》2020年第3期。

[8]景秀丽、刘静晗:“平台监管视角下的共享经济信任机制研究——以民宿业为例”,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

[9]白硕:“共享酒店或民居(airbnb)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51页。

[10]“中国共享住宿发展报告2019”,载http://www.199it.com/archives/906893.html,访问日期:2019年12月10日。

[11]徐峰等:“基于Web of Science的共享民宿研究综述”,载《旅游学刊》2020年第1期。

[12]Michael O'Regan and Jaeyeon Choe,“Managing a non-profit hospitality platform conversion:The case of Couchsurfing.com”,Article.Tourism Management Perspectives,2019(30):140.

[13]徐峰等:“基于Web of Science的共享民宿研究综述”,载《旅游学刊》2020年第1期。

[14]任思成:“共享经济下民宿消费者满意度影响因素的分析”,载《全国流通经济》2020年第8期。

[15]白硕:“共享酒店或民居(airbnb)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47页。

[16]https://baike.baidu.com/item/Airbnb/5204658?fr=aladdin,访问日期:2019年12月10日。

[17]徐峰等:“基于Web of Science的共享民宿研究综述”,载《旅游学刊》2020年第1期。

[18]任思成:“共享经济下民宿消费者满意度影响因素的分析”,载《全国流通经济》2020年第8期。

[19]杨珈瑛:《分享经济》,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0~51页。

[20]“中国共享住宿发展报告2019”,载https://www.sohu.com/a/324772078_274290,访问日期:2019年12月10日。

[21]姚瑶:“中国共享民宿的制度规制路径探析”,载《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10期。

[22]于谨源:“共享民居法律规制问题及思考”,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34页。

[23]蓝冰、刘晋余:“纽约州对Airbnb的法律规制”,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26页。

[24]刘子锋等:“民宿类共享经济的现状、问题与对策”,载《台湾农业探索》2020年第1期。

[25]姚瑶:“中国共享民宿的制度规制路径探析”,载《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10期。

[26]徐峰等:“基于Web of Science的共享民宿研究综述”,载《旅游学刊》2020年第1期。

[27]张丹:“共享经济视角下乡村旅游民宿业发展新规划”,载《农业经济》2019年第8期。

[28]姚瑶:“中国共享民宿的制度规制路径探析”,载《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10期。

[29]蓝冰:“纽约州对Airbnb的法律规制”,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27页。

[30]姚瑶:“中国共享民宿的制度规制路径探析”,载《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10期。

[31]张丹:“共享经济视角下乡村旅游民宿业发展新规划”,载《农业经济》2019年第8期。

[32]Sukumar Ganapatia and Christopher G.Reddick,“Prospects and Challenges of Sharing Economy for the Public Sector”,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2018(35):84.

[33]蓝冰:“纽约州对Airbnb的法律规制”,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17、218、219页。

[34][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涂颀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7页。

[35][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涂颀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7页。(www.xing528.com)

[36]白硕:“共享酒店或民居(airbnb)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46页。

[37]蓝冰、刘晋余:“纽约州对Airbnb的法律规制”,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25页。

[38][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涂颀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6、47页。

[39]徐峰等:“基于Web of Science的共享民宿研究综述”,载《旅游学刊》2020年第1期。

[40][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涂颀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6、49页。

[41]蓝冰、刘晋余:“纽约州对Airbnb的法律规制”,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19页。

[42]Jiyoung Hwang,“Managing the Innovation Legitimacy of the Sharing Econom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Quality Innovation,2019(5):11.

[43][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涂颀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0、41、48页。

[44]蓝冰、刘晋余:“纽约州对Airbnb的法律规制”,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22页。

[45]Yunxia Zhua,Mingming Chengb and Jie Wanga,“The Construction of Home Feeling by Airbnb Guests in the Sharing Economy:A Semantics Perspective”,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 75,2019(308).

[46]Sukumar Ganapatia and Christopher G.Reddick,“Prospects and Challenges of Sharing Economy for the Public Sector”,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2018(35):84.

[47]Tarik Dogru et al.,“Mark:Bonn a Airbnb 2.0:Is it a Sharing Economy Platform or a Lodging Cor⁃poration?”,Tourism Managemen,November 2019,pp.1~4.

[48]徐峰等:“基于Web of Science的共享民宿研究综述”,载《旅游学刊》2020年第1期。

[49]Paolo Romaa,Umberto Panniellob and Giovanna Lo Nigrob,“Sharing Economy and Incumbents'Pricing Strategy:The Impact of Airbnb on the Hospitality Industr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Econom⁃ics,2019(214):19.

[50][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涂颀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4页。

[51]白硕:“共享酒店或民居(airbnb)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48页。

[52]刘子锋等:“民宿类共享经济的现状、问题与对策”,载《台湾农业探索》2020年第1期。

[53]张丹:“共享经济视角下乡村旅游民宿业发展新规划”,载《农业经济》2019年第8期。

[54]孙颖:“共享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究”,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6页。

[55]白硕:“共享酒店或民居(airbnb)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48页。

[56]于谨源:“共享民居法律规制问题及思考”,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35~236页。

[57]张丹:“共享经济视角下乡村旅游民宿业发展新规划”,载《农业经济》2019年第8期。

[58]Sukumar Ganapatiaand Christopher G.Reddick,“Prospectsand Challenges of Sharing Economy for the Public Sector”,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2018(35):84.

[59][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涂颀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5、50、51页。

[60]徐峰等:“基于Web of Science的共享民宿研究综述”,载《旅游学刊》2020年第1期。

[61]刘子锋等:“民宿类共享经济的现状、问题与对策”,载《台湾农业探索》2020年第1期。

[62]蓝冰、刘晋余:“纽约州对Airbnb的法律规制”,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21~224页。

[63]于谨源:“共享民居法律规制问题及思考”,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42页。

[64]白硕:“共享酒店或民居(airbnb)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52页。

[65]蓝冰、刘晋余:“纽约州对Airbnb的法律规制”,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26~227页。

[66]蓝冰、刘晋余:“纽约州对Airbnb的法律规制”,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27页。

[67]姚瑶:“中国共享民宿的制度规制路径探析”,载《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10期。

[68]参见沈兵兵:“住宅商用问题的法律规制研究——以小区日租房为例”,浙江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

[69]景秀丽、刘静晗:“平台监管视角下的共享经济信任机制研究——以民宿业为例”,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

[70]于谨源:“共享民居法律规制问题及思考”,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37~238页。

[71]景秀丽、刘静晗:“平台监管视角下的共享经济信任机制研究——以民宿业为例”,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

[72]于谨源:“共享民居法律规制问题及思考”,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37、238、241、244页。

[73]“长短租市场研究——系列”,载https://www.sohu.com/a/199353936_99911967,2020年12月31日访问。

[74]任思成:“共享经济下民宿消费者满意度影响因素的分析”,载《全国流通经济》2020年第8期。

[75]于谨源:“共享民居法律规制问题及思考”,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43~244页。

[76]白硕:“共享酒店或民居(airbnb)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48页。

[77]张丹:“共享经济视角下乡村旅游民宿业发展新规划”,载《农业经济》2019年第8期。

[78]任思成:“共享经济下民宿消费者满意度影响因素的分析”,载《全国流通经济》2020年第3期。

[79]张丹:“共享经济视角下乡村旅游民宿业发展新规划”,载《农业经济》2019年第8期。

[80]任思成:“共享经济下民宿消费者满意度影响因素的分析”,载《全国流通经济》2020年第8期。

[81]蓝冰、刘晋余:“纽约州对Airbnb的法律规制”,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28页。

[82]姚瑶:“中国共享民宿的制度规制路径探析”,载《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10期。

[83]于谨源:“共享民居法律规制问题及思考”,载甘培忠主编:《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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