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权力制衡理论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中的研究

权力制衡理论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中的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力制衡理论有广狭两义,广义的权力制衡是指所有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和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衡;狭义的权力制衡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我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中的权力制衡既需要控制、平衡环境行政执法权,也要监督、控制司法权,还要对环境行政执法权与环境刑事司法权交接过程进行制衡、监督。所以,权力制衡理论也应当被用来作为解决环境犯罪移送和承接问题的理论。

权力制衡理论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中的研究

权力制衡理论是现代权力制度的基石。孟德斯鸠有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5]权力制衡理论“实际上就是权力控制理论,是指在公共政治权力内部或者外部存在着与权力主体相抗衡的力量,这些力量表现为一定的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机构、组织等。这些社会主体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以保证权力运行中的正常、廉洁、有序、高效等,使国家各部门权力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运行且保持总体平衡”[46]。权力制衡理论有广狭两义,广义的权力制衡是指所有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和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衡;狭义的权力制衡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我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国家权力架构上,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根据权力制衡的要求,“一方面司法权对行政执法活动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另一方面行政权对刑事司法活动也具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功能。但主要是前面一种监督与制约”[47]环境行政执法中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和司法承接的衔接中,移送机关行使的是环境行政权,承接机关行使的是刑事司法权,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权力。其中的权力制衡既需要控制、平衡环境行政执法权,也要监督、控制司法权,还要对环境行政执法权与环境刑事司法权交接过程进行制衡、监督。在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都有自己的监督机制。外部监督来看,行政权不能监督司法权,司法权可以制约行政权。这两种权力的衔接不仅需要行政权和司法权自身依法、自觉、积极主动推进,更需要其他强有力的权力机关对交接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外部监督,否则两种权力会互不买账,造成权力行使懈怠,犯罪案件交接不畅。所以,权力制衡理论也应当被用来作为解决环境犯罪移送和承接问题的理论。(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