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环境犯罪案件,应当将行政执法中收集到的所有涉嫌犯罪的材料都移交给司法机关。具体应当移送哪些材料,《行政移送规定》第4条、《衔接意见》第1条第3项、《工作办法》第6条、《受理规定》第2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时应当移送下列材料:
(一)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书
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应当载明移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的环境犯罪罪名,涉嫌环境犯罪的主要依据、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情况。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还应当附上移送材料的清单,并加盖移送单位的公章(格式详见附件1)。案件移送书送达后,承接单位应当出具案件移送书回执(格式详见附件2)。
(二)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
调查报告的撰写格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部分:
1.涉嫌环境犯罪的基本情况,包括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嫌疑人、刑事被害人[23]的身份、涉嫌的环境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涉嫌的具体环境犯罪罪名等。
2.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实施环境犯罪的原因、时间、地点、后果、手段,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嫌疑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嫌疑人之前是否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等事实情况。
3.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环境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
4.其他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材料 (https://www.xing528.com)
环境行政执法中,“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质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24],当时的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5月专门编制了《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根据该证据指南,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据类型有:①书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合同、发票等缴款凭据、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举报信等;②物证,包括厂房、生产设施、环保设施、排污口标志牌、暗管、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受污染的农作物、水产品等;③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④证人证言,包括企业附近居(村)民的陈述、污染受害人的陈述等;⑤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环保部门所作的陈述,包括申辩意见、当事人的听证会意见等;⑥环境监测报告,即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对各环境要素的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得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包括水、气、声环境监测报告等;⑦自动监控数据,即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DCS系统[25]、GEMS系统[26]等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反映案件情况的电子数据,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DCS系统数据、GEMS系统数据、监控仪器运行参数数据等;⑧鉴定意见[27],即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受环保部门、当事人或相关人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意见,包括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渔业损失鉴定、农产品损失鉴定等;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即执法人员对有关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勘验时当初制作的反映案件情况的文字记录,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⑩调查询问笔录,即执法人员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询问案件情况当场制作的文字记录,包括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对污染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等。运用这些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违法事实及其性质、程度,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与否,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是否已经实施,案件管辖权,执法人员身份以及其他案件事实,等等。该证据指南还对证据收集中的工作要求、收集方式、证据要求,证据审查中的工作要求、审查内容、审查方法以及证据认定等作了详细的规定。附录中“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常见证据制作示例”具有极强的操作性。据此,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在规则层面上已经非常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自己的职权范围“对污染工厂、设备、污染物和环境介质进行的查封、扣押、记录、监测、处罚的行为,可以起到固定、保存证据的作用”[28]。如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对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罪的刑事判决中,搜集到的该公司污染环境罪的证据就包括: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对危险废物的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29]。这些证据大多由生态环境移送部门提供或协助搜集。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与环境刑事处罚证据在证据收集方式、证据审查方式、证据证明标准等方面差别较大,不能直接等同,行政处罚证据不能直接用来作为证明刑事犯罪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在环境刑事司法中,很多刑事证据却仍然依赖于环境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环境行政执法发现涉嫌环境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环境犯罪证据灭失,节省证据收集时间,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对易腐烂、变质物品,应当采取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30]”[31],并且须将证据材料移送给承接案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前述相关文件的规定,环境犯罪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大体包括:
1.勘验、检查材料,包括环境执法过程中获取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
2.视听资料,包括环境执法拍摄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资料及整理的清单。这些资料中均应载明需证明的案件事实对象、拍摄人是谁、拍摄时间和地点等;
3.与涉嫌环境犯罪有关的监测报告、检测数据、检验(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鉴定意见、上级生态环保机关对检测报告等的认定意见;
4.其他涉嫌环境犯罪的证据材料。
此外,对于各级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移送时应当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受理规定》第2条第3款、《工作办法》第8条等文件规定,公安机关“对材料不全的案件,应当在接受移送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
(四)涉案物品清单(格式详见附件4)
应当将已经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查封、扣押的涉及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逐一列出并作出说明。同时附上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能够证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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