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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件的调解研究及实施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公约诉讼程序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原则一致,调解程序也应当在遵守儿童诱拐公约确保迅速交还儿童的前提下,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利益。公约调解应当首先对案件是否适宜调解进行评估,在调解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家庭暴力案件的调解研究及实施成果

与公约诉讼程序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原则一致,调解程序也应当在遵守儿童诱拐公约确保迅速交还儿童的前提下,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利益。公约调解应当首先对案件是否适宜调解进行评估,在调解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一)进行调解适当性评估

在国际诱拐儿童案件中,出现当事人指控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对该案件是否适宜使用调解程序,必须首先进行调解的适当性评估。由于家庭暴力案件具有复杂性与敏感性,在作出评估时,许多方面需要非常仔细地考虑。

首先,需要有合格的评估人员。关于调解适当性评估的人员组成,根据不同管辖区域内提供调解服务的具体组织方式的不同,可能是提供调解服务或与其相关的人员,还可能是中央机关工作人员、另外的中央机构人员或者是法院法官。但不论是谁,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调解适当性评估的人员,必须在这之前接受过相应的专门培训,不仅具备相关的知识,最好有较为丰富的经验,能够充分认识该类案件的特殊风险。

其次,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评估一个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是否适合于调解时,需要仔细审查案件的情况,特别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和发生频率;(2)家庭暴力的受害对象;(3)暴力的行为方式;(4)当事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情况;(5)施暴者对调解可能的反应;(6)当事人是否有代表等。除了考察这些与案件及当事人相关的因素外,在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解适当性评估时,还要结合不同的管辖区域对调解的相关制度安排进行考虑。例如是否有可用的专门为家庭暴力案件设计的调解程序,以及可用的调解服务如何解决当事人的安全问题等。另外,应当注意,在许多国家,调解员在对案件的调解适当性的评估过程中,以及可能的后续的调解过程中,如果掌握了施暴者某些可能构成犯罪的信息,例如对儿童的性虐等,他有义务向相关的主管机关,例如警察和儿童保护机构等报告。尽管调解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但家庭暴力涉及犯罪的情况构成该原则的例外,调解员有义务揭发犯罪行为。

最后,即使在一桩跨国诱拐儿童案件中,当事人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的指控,对案件的调解适当性评估也应当考虑特定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家庭暴力情形。

总体而言,在这类涉及家庭暴力的公约案件中,诱拐者通常是作为儿童主要照顾人的母亲,她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13]在许多情况下,尽管母亲指控存在家庭暴力,但也希望进行调解。在某些管辖区域内,为跨国诱拐儿童案件创建的调解机制下,家庭暴力并不会成为障碍案件适用调解的因素。例如,在英国Reunite项目下,当事人一方声称存在家庭暴力并不会对案件进入调解程序造成妨碍,也不会影响当事人之间达成谅解备忘录。但是,Reunite项目会提醒有关部门对此类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帮助和保护当事人,让其感受到调解程序的安全性。[14]

(二)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www.xing528.com)

对涉及家庭暴力的跨国诱拐儿童案件,在经调解适当性评估后,如果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程序解决,则相关的程序随之启动。但是,相关的调解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绝不允许因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而置任何人的生命或安全于危险的境地,特别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以及调解员。

不论是在调解过程中,还是只是作为调解程序启动前的准备性会议,如果需要当事人直接会面,都必须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一般情况下,采取措施避免当事人在无人陪伴的情况下直接会面,就足以起到防范安全风险的作用。例如,组织调解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可以安排当事人分别在不同的时间到达和离开调解地点,避免当事人在往返调解地点的路上不小心碰到。为安全起见,组织调解的机构还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例如在举行调解会议的房间里安装紧急情况按钮。应当注意,在调解会议过程中,绝不允许调解员离开当事人而使双方有独处的机会。而要避免在调解过程中给当事人留下独处的机会,采用单独调解的方式可能就难以适应这方面的需求。此时,如果采用合作调解的方式,由两个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一起合作完成调解工作就可能解决这个问题。在调解过程中,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在一个调解员需要暂时离开当事人的情况下,合作调解方式能确保还有一个调解员和当事人待在一起。另外,两个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一起在调解现场,这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言会感觉更加安心,从而能有效地帮助当事人缓解紧张的气氛。当然,在合适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安排其他人,如律师或愿意提供帮助的志愿者在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调解程序的顺利开展可能还需要有国家相关机关的支持。一般来说,调解机构与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密切合作有利于避免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如果相关管辖区域内提供的调解服务,没有把握消除当事人直接会面可能引发的相关安全风险,或者当事人直接会面因为其他原因证明是不适合的,在这些情况下,应当考虑适用间接调解的方式。即通过调解员与各方当事人分别单独会面进行调解,或者是考虑借助通讯方式,例如视频会议、电话联络或是网络交流等技术措施完成调解过程。正如某些学者提出的建议,使用技术手段调解能解决家庭暴力情形下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被指称存在家庭暴力的一方保持安全的距离,有助于受害方明确大胆地表达他的想法、担忧和观点。[15]

在调解过程中,除了建立保障措施避免为当事人或调解员带来的安全风险之外,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调解过程不会因为双方协商力量的不对等而受到损害。这就需要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总的来说,为涉及家庭暴力的公约案件提供调解服务的调解员,需要适应每一个不同案件提出的特别挑战,充分注意以及仔细识别家庭暴力的迹象,或者是将来可能发生暴力的风险,包括在当事人一方没有指控对方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调解员也必须准备采取一些必要的预防措施。除此之外,调解员还需要考虑与后续执行调解协议相关的安全问题等。

相关国家,例如儿童被诱拐前的居住地国家,以及儿童被诱拐至的国家,为保护父母和儿童可能采取的一些保护措施的信息,应当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告知。中央机关或国际家事调解的中央联络处可以帮助提供这些信息。此外,关于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的一些保护措施,通过1980年公约缔约国简况获取这些信息也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总之,跨国诱拐儿童案件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家庭暴力的情形,并不因此就排除公约调解的适用,而是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谨慎地对案件是否适宜调解进行判定。对于最终认定适宜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组织调解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高度的警觉性,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采取一切必要的保障措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以此保障公约调解的顺利适用,推动儿童诱拐公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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