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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概念、分类和法律特征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这一形式主要是为了适应发展风险投资的需要。《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概念、分类和法律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型企业,以出资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是其设立存续的基石。

普通合伙企业又分为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目前,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均采用此企业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合伙人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依据合伙人执业活动中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主观因素的不同,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这一形式主要是为了适应发展风险投资的需要。

(三)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既可以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但是必须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这使得合伙企业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形式多样化,除了一般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等

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成立的企业组织形态。合伙协议既是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又是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基本文件。在罗马法中合伙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出于共同的目的,将财产聚合在一起,或一方以财产、另一方以劳务为出资的契约关系。因此,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依据,合伙人应以书面形式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方式、数额、利润分配方式、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3.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中,合伙企业以其所有财产清偿第三人的债务,不足清偿时,普通合伙人负有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4.合伙企业属人合型企业

合伙企业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赖,合伙企业当中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吸收新的合伙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与独资企业一样,合伙企业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故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合伙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四)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1.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合伙企业规模较大,实力较强。这表现在:一方面,企业规模更大,抗风险能力增强;另一方面,团队经营,群策群力,经营管理能力更强。

2.合伙企业的缺点

(1)普通合伙人投资风险大。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一旦企业经营不善负债严重,因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普通合伙人都必须以他们的个人财产来偿还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人面临着相当大的风险。由此是否选择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是否选择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人们会持有谨慎态度,这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人们投资的积极性。

(2)合伙企业的稳定性相对较差。

合伙企业是依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建立起来的,每当退出或死亡一位合伙人、接纳一位合伙人,都必须重新谈判并建立一种全新的合伙关系。而谈判与新型人际关系的建立都很复杂,因而在新旧合伙人更迭时,很容易使企业夭折。所以,合伙企业的稳定性相对较差。

(3)合伙企业决策效率不高。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需要所有合伙人参加,如果意见有分歧,很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影响企业的有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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