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追回权的相关制度和撤销财产担保的权限

追回权的相关制度和撤销财产担保的权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防止债务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非法手段来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有关制度。(二)追回权追回权是指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时间内和受理案件后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有损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管理人依法追回该财产的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追回权的相关制度和撤销财产担保的权限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①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②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③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防止债务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非法手段来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有关制度。

(一)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行使的对象有: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二)追回权

追回权是指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时间内和受理案件后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有损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管理人依法追回该财产的权利。追回权的行使涉及三种情况:①因被法院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③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三)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通过管理人取回财产的权利。

1.权利人的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www.xing528.com)

2.出卖人的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四)抵销权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权利。

抵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第二,抵销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第三,抵销权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之前行使,以免延误破产程序进行。第四,附条件的债权进行破产抵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五)别除权

别除权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人优先权而享有的,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上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实际上是民法担保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主要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就担保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人就是破产程序中的担保债权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主要是担保物权,即破产人为了别除权人的利益,在自己的特定物上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转化为别除权。

1.别除权的行使

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变价优先清偿别除权人,全额清偿后的余额才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所以别除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处于最优先的清偿顺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未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别除权行使的限制

别除权人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人,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