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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竞争法调整对象和法律属性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竞争法所属的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规制法是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进行双调整基础上的法律,其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其二,市场规制法缺乏统一的法典。

经济法:竞争法调整对象和法律属性

(一)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竞争法是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

竞争关系是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的经营者之间基于竞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竞争法所调整的基础性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竞争关系本身既包括合法的竞争关系又包括违法的竞争关系,两者都是竞争法的调整内容。有学者指出,“当市场主体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时所选择的行为侵害了竞争机制,违反了社会整体利益”,才是“竞争法的内在价值所否定和禁止”的行为,所以竞争法调整规制的只是违法的竞争关系,而不涉及合法的竞争关系。然而,应该意识到,合法的竞争关系和违法的竞争关系是一个竞争关系问题的两个方面,竞争法对违法竞争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实际上也就是对合法竞争行为的认定和保护。

竞争管理关系以竞争关系为发生的前提和基础。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是一种自发的行为,需要通过相应的管理机关这个“有形的手”来加以制约,以避免无序竞争所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所以,没有竞争关系,就不可能有竞争管理关系。规定竞争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是竞争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这两种竞争法所调整的关系中,前者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后者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简单的用一种方法来调整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竞争法既用自愿平等的方法调整着横向的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又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调整着纵向的竞争者和竞争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竞争性调整正是这种被动性适应和主动性竞争的混合”。

(二)竞争法的法律属性

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有“经济宪法”之称,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竞争法的主旨在于为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而由国家对竞争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干预或规制,这种干预或规制集中体现为对竞争主体意思自治的限制。可见,竞争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市场结构、规制市场行为,促进和保护竞争的市场规制法,它作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在经济法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都不容忽视。

竞争法所属的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规制法是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进行双调整基础上的法律,其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www.xing528.com)

当前的市场规制法具有四大特征:其一,市场规制法调整的对象是市场规制关系。其二,市场规制法缺乏统一的法典。其三,市场规制法的法律规范体系庞大。其四,市场规制法具有多层次性和综合性。

一般认为,市场规制法分为四种类型。

①市场主体规制法。主要涉及公司法企业法以及工商登记规范性文件

②市场客体规制法。主要涉及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规制法、烟草专卖法、建筑法等。

③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主要涉及计量法价格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④专门市场规制法。主要涉及规制集贸市场、药品市场、食品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知识产权市场等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章主要介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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