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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实施规范及保密义务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反垄断执法实施规范及保密义务

(一)反垄断法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的职责有:①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②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③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④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二)反垄断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www.xing528.com)

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④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⑤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如果出现:其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其二,做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做出的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球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现行的《反垄断法》当中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在2018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发布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提道:“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非常重视《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已将其列入了工作计划。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经将该法的修订列入了立法计划。在修订研究过程中,重点要解决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最迫切问题。”在新的起点上再出发,开创新时代反垄断工作的新局面,要努力做到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反垄断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进一步深化反垄断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推动竞争文化的广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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