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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家澍文集(上):有益借鉴、余论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南美的许多国家如巴西、阿根廷等国关于物价变动的会计处理属于第一种类型。其中,巴西的经验又有其可资借鉴的特点。为了确定真实的利润,销售价值与购买价值的较量应处于相同的时间基础。1984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已提出了修正第16号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的建议公告,它只要求少数大公司补充揭示折旧、销货成本和固定资产等有限的现行成本信息。如果物价持续上涨,人们有充分理由来否定传统的计量模式。

葛家澍文集(上):有益借鉴、余论成果

当我们考虑我国会计对物价变动影响的反应方式进而探讨建立中国的物价变动会计模式时,我们应当注意其他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经验与教训。关于如何反映物价变动特别是通货膨胀给予会计的影响,各国曾经采取和正在实行的会计处理(或财务报告)模式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是以一般物价水平(GPL)为基础重新表述财务报表;二是采用重置价值(RV)或现行成本(CC)会计模式;三是不改变会计与报告模式,只在表外补充提供物价变动影响的信息。

美的许多国家如巴西、阿根廷等国关于物价变动的会计处理属于第一种类型。一般物价水平会计模式之所以盛行于南美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南美的不少国家特别是巴西、阿根廷两个南美大国,长期经受极度通货膨胀(十几年来通货膨胀率一直保持二、三位数的水平,个别年份甚至达到四位数)。第二,巴西和阿根廷虽是南美大国,但都缺乏有经验的会计人员。若采用其他物价变动会计模式(如现行成本或重置成本会计模式),由于计量、记录都比较复杂,要想普遍推行是较为困难的。按一般物价水平改编财务报表,尽管也会增加工作量,但比之改变传统的会计模式,那就简便多了。其中,巴西的经验又有其可资借鉴的特点。一是按照1976年12月15日6404号公司法,其货币性调整主要针对期末的永久性资产和业主产权,所采用的调整指数,是由政府公布的期末的国库券指数(OTN.)。二是,经过调整,永久性资产和业主产权所发生的调整差异还要作一次称为“净货币性修正”的再调整。调整后的业主产权大于永久性资产应减少当年利润;反之,调整后的永久资产大于业主产权则应列为“未实现的利润准备”。三是按上述指数重新表述的财务报表是正式的财务报表;应税利润也是调整后的利润。

重置价值会计的理论和实务都起源于荷兰。大约五十年前,被称为“重置价值理论之父”的阿姆斯特丹经济学院教授林普格(Theodore Limperg Jr.,1879—1961)认为,根据继续经营的观点,企业投入的货物与劳务必须从购买市场再买进(即进行重置),而产出的货物或劳务则是通过销售市场卖出的。为了确定真实的利润,销售价值与购买价值的较量应处于相同的时间基础。即:应当用现行销售价值同现行购买价值(重置价值)互相比较,较量的结果,也就是经济上的利润概念。把林普格的重置价值理论运用于企业会计实际,主要是用重置成本对实体资产如土地、建筑物、机器和存货重新估价并调整利润。重置价值的计算基础是:个别物价指数、企业投保财产的重估价、公司自己的估计或来自货物劳务供应者的资料。不过,在荷兰,也只有少数公司实行重置价值会计。著名的菲利普公司(Philips Company)是始终坚持的一个。这家公司大约在1936年就建立了重置成本会计制度。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一贯支持在荷兰推广应用重置价值会计。不过,现在该协会的态度却有所改变,尽管它仍明确地赞赏财务报告应以现行价值作为编制的基础的做法,但又接受了财务报表应按历史成本编制而在报表的附注中补充揭示以现行价值为基础的有关利润和产权信息的主张。现在,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已不再坚持在全国普遍推行重置价值会计。这说明即使在实行这一模式已有几十年经验的荷兰,要把它应用于所有的企业,也有相当的难度。勇敢地试行现行成本会计并使之形成一个系统而全面的会计准则,那是英国。英国1980年公布试行的第16号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现行成本会计”与其他国家的物价变动会计相比,确实有很大的创新和突破。按照第16号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的规定,企业倘若以现行成本报表为主要报表或唯一报表,就要按现行成本对固定资产和存货重估价并把历史成本利润调整为现行成本利润。即以历史成本利润为基础进行四项调整:“折旧调整”、“销货成本调整”、“净货币性运用资本(仅指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差额)调整”和“举债经营调整(gearing adjustment)”。通过前三项调整可求得“税前和息(利息)前现行经营利润”,而通过最后一项调整则可求得“可归属于股东的现行成本利润”,现行成本损益表揭示了上述各项调整及其结果。从表面上看,这种做法似乎比较简便,其实不然。因为前两项调整须以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的重估价为基础,工作量很大,而后两项调整既不易理解,又难于正确计算。因此,实行这项准则的阻力就很大。1984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已提出了修正第16号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的建议公告,它只要求少数大公司补充揭示折旧、销货成本和固定资产等有限的现行成本信息。然而,即使这样的建议公告仍不能为会计界所接受,只好于1985年予以搁置,与此同时,第16号标准会计惯例公告在无形中也废止了。迄今为止,英国的物价变动会计将采用何种模式似乎尚处于捉摸不定之中。美国采用的是第三类型。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所要求揭示的物价变动信息,最初是由1979年9月第33号财务会计准则规定的。该项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开上市的公司必须分别按不变币值美元和现行成本会计(现行成本/不变币值美元)补充提供两种有关的信息。1986年12月,取代第33号的第89号财务会计准则则仅要求按现行成本/不变购买力补充提供一种有关的信息。同时,对于这种信息的提供,又由必须提供改为自愿(鼓励)提供。

综上所述,从世界若干国家推行物价变动会计的经验看,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1)一般物价水平会计的实行,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才有必要;(2)现行价值或现行成本会计在理论上虽觉合理,而推行却相当困难。五十多年来荷兰的会计实践证明,能够坚持实行重置成本会计的企业并不多;在英国,推行现行成本报告模式只不过五年的历史就放弃了。这两个国家的经验与教训值得我们深思;(3)在那些通货膨胀率不太高的国家中,要反映物价变动对会计信息的影响,美国的方式(在表外补充揭示)可能较为适宜;(4)当物价发生变动时,以原始成本(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虽然会暴露出它的弱点。但是,这种计量模式的固有优点却是其他计量模式难以比拟的。如果物价持续上涨,人们有充分理由来否定传统的计量模式。但是要能找到一个在理论上既讲得通,在实践中又行得通的模式来代替它,决不像人们单纯从理论上设想各种通货膨胀会计模式那么简单。因此,在我国,适应物价变动来改革当前的会计计量模式和报告模式,既要积极,更要慎重。

(原载于《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1年第2期)

注释:

①引自《李鹏总理会见菲华各界代表的讲话》,《光明日报》1990年12月15日第一版。

②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零售物价总指数推算。(www.xing528.com)

③参见 Dhid D.Ai hashim/Jeffref S.Anpan:International Dimensions of Accounting,second edition,1988,p.108.

④包括财产、厂房、设备、长期投资、递延费用和相应的摊销。

⑤按照巴西1979年公司法规定,某些长期负债也要按货币购买力调整;对于某些公司,鼓励对其他资产按市价重估价,并设立重估价准备账户。

⑥参见Gerhard G.Mueller/Helen Gernon/Gary Mock:Accounting—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1987,p.76.

⑦参见 Henk Volten:“A response from the Netherlands”,The Journal of Accountancy(March,1978).

⑧参阅 Work/Francis/Tearney:Accounting Theory—A Conceptual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second edition,1989,pp.40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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