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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会计处理争议问题解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有关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方面,会计学界争议最大、讨论的时间持续最久,至今仍有意见分歧的,恐怕莫过于“商誉”。本来商誉在财务会计中按上面所说的惯例来处理,可以不了了之。但是80年代以来,商誉的会计处理又成一个讨论的热点。当时商誉的数字并不大,其重要性尚未引起人们的注意。在8个月内该公司的有形资产几乎没有重大变化,显然这种价格变化应归结为商誉价值的动荡了。

商誉会计处理争议问题解析

在有关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方面,会计学界争议最大、讨论的时间持续最久,至今仍有意见分歧的,恐怕莫过于“商誉”。因为,商誉是最无形的无形资产,不过,有两点在多数国家的会计界是得到认同的:①外购商誉可以按购买价格,即成本予以确认;②确认后的商誉,应按规定的年限,系统地进行摊销。

我认为,商誉之所以能作为资产,是由于预期的、未来超额(超过平均水平)的经济利益代表它的本质。更确切地说,商誉是能为企业未来带来超额盈利能力的资源。经济资源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可以外购,也可自创。外购的商誉,一旦进入收购企业,就意味着被收购企业已经为收购企业所兼并。商誉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它不能同企业整体脱离,无法单独存在并用来进行交换。所以,外购商誉属于收购企业所有之后,它就变成收购企业整体盈利能力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它转化为企业的自创商誉。我们必须这样来理解外购商誉,否则,就很难解释:一个企业为什么愿意用1 200万元去购买一家账面净资产只有1 000万元的企业?这里,不会有什么不等价交换,有所失必有所得。收购企业之所以愿意多付200万元,不过是为了换取一种无形的资源——预期未来的超额盈利能力。在理论上,收购企业预期收购后每年预期(未来)的超额利润的贴现值应大于、至少等于现在作为商誉支付的200万元。凡是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除土地这项特殊资源外,都要被耗用,都需费用化。把商誉的成本逐年作为费用摊销,以便从收入中得到补偿,既符合配比原则,又满足了资本保全的要求,这也无可非议。

本来商誉在财务会计中按上面所说的惯例来处理,可以不了了之。但是80年代以来,商誉的会计处理又成一个讨论的热点。主要由于:

第一,目前美国用来规范商誉的准则是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和第17号《无形资产》。它们都是1970年制定的,迄今已有25年。当时商誉的数字并不大,其重要性尚未引起人们的注意。可是在将近20年后,美国企业合并和收购时产生的商誉却出现了惊人的数字。1988年,菲利浦·摩利斯(Philip Morris)收购克拉特公司(Kraft Inc.)时支付12.9亿美元,其中90%是商誉,1989年在泰姆(Time Varner)合并中的140亿美元,其80%为商誉。这样,问题就发生了!比如,庞大的商誉是否在合并收购之日才突然形成?它究竟代表被收购公司何时何年何月的业绩?(www.xing528.com)

第二,如果认为,只有购买商誉的价格才符合确认的基本标准——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那么,在交易过程中,收购价的大涨大跌又怎样解释商誉价值的可靠性呢?例如,从1989年8月至1990年3月,美国联合航空公司(UAL)处于被兼并的交易协商过程中。在这8个月内,不同买主的收购价从37亿美元升到67亿美元,而后又跌到约51亿美元左右。在8个月内该公司的有形资产几乎没有重大变化,显然这种价格变化应归结为商誉价值的动荡了。这说明:收购产生的商誉,同样不能反映可靠的计量。

这样,在理论界,主张确认自创商誉者逐渐抬头。主要理由是:当前,在企业合并中出现如此巨大的商誉价值,不可能产生于企业被收购、改组或合并之时。至少,该企业的商誉早已产生,只是收购、改组或合并时才实现而已。我们知道,收入按实现(收到现金或收取现金的权利)来确认只是一般原则,它也有例外,比如承包长期工程的收入确认就可以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同预计合同成本的比例,甚至按合同完成进度来确认合同收入。对于商誉这样一个最无形的无形资产的确认,为什么不可以有所例外?前面说过,商誉的实质应是一个企业具有超正常(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获利能力。这一点是能够比较可靠地加以计量的。随着预测科学的进步,预测企业未来每年盈利及其能带来的现金流量,选择公认的(较合理)的贴现率,自创商誉的价值并不难计算。人们总认为这样的计算不可靠。其实,这是一种偏见。在财务会计中类似的关于风险的预测,如我们在探讨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揭示所说到的,衍生金融工具中的许多合约都建立在预测利率及其变动的基础上。其可靠性也是很可怀疑的!我的看法是,自创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已讨论几十年,现在该是有条件解决的时候了。而且,为了稳健,不妨也可以分两步:第一步,先在表外揭示;第二步,再在报表内确认。不论揭示或确认,都应当承认,在现代企业中,自创商誉是存在的,也是可以计量的。当然,不是所有企业中都有自创商誉,自创商誉只存在于那些长期具有超额利润(超过同业平均利润)的少数企业之中。因此,它既可以通过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确定,又可以通过股票市价总额(如果是上市公司)与其重估价后的净资产进行对比来确定。

自创商誉之所以长期在会计上得不到反映,是由于传统会计有一些框框难以突破。首先是实现原则。这一点,上面已经说过了。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实现原则当然要坚持。但在基本上符合实现原则的前提下似乎应有所松动。比如可靠性略低,但确有相关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用的信息得到充分披露(揭示),有关可实现的未来经济利益的信息就应该传递给信息使用者。自创商誉实际上是可实现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本化。其次,传统的会计模式常被称为权责发生制会计。权责发生制不仅被认为基本原则,甚至可列为一项基本假定(basic assumption),应当一视同仁地应用于所有的交易、事项和情况。自创商誉取决于十分复杂的因素,它本来也是过去若干交易的综合结果。至少可以把一个企业“长期存在超额利润”看成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情况”。不确认这种情况的发生而只确认基于这种情况才有可能产生的企业购买、合并和改组等形成收购商誉的交易(简称“产权交易”),似乎偏离了权责发生制,至少,它说明我们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中,执行着双重的确认基础。最后,确认自创商誉的最大阻力来自可靠性这一信息质量要求,这也涉及到稳健即谨慎原则。应当承认,自创商誉是比较难于可靠计量的,然而,所谓计量的可靠性也是相对的概念。即使有些有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是可靠的,是遵循历史成本基础的,例如存货及固定资产,可是随后的计量,就受存货流动假设和不同折旧方法的影响而变得不那么可靠了。人们并不怀疑存货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可靠性。可见,会计中的一些传统偏见,是应当逐步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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