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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劳动争议问题——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详解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劳动争议诉讼由法院民庭审理,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没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

如何处理劳动争议问题——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详解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包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等。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包括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协商即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和解无法定的规则和程序,无第三人参与。协议的达成和遵守完全由双方自愿。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劝导,使劳动争议在当事人双方的互谅互让中得以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进行调解、裁决。劳动争议仲裁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即可启动,不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因此是一种强制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60天。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劳动争议诉讼由法院民庭审理,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

从实际情况来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后,协商的方式很难奏效,当事人选择较多的是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形式。而且,协商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商形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多种表现形式,法律不可能对其作出统一规定,而是采取一种授权性的规定,只要不与法律精神、原则相违背,就是被许可的。在这四种方式中,和解和调解并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和解或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在和解和调解不成时再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机制就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先裁后审”体制。(www.xing528.com)

在实践当中,解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同时,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就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2008年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仍然传承了传统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程序,历史积累的老问题与新法实施带来的新问题交织在一块,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矛盾更加复杂化。

全总法律工作部劳动争议处理处处长王敏认为: 在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四大问题”[1]: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劳动关系矛盾频发,劳动争议持续增长,职工权益受侵犯问题突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严峻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仲裁前置,途径单一,大量仲裁案件积压甚至排期数月不得处理,当事人权益难维护,办案质量难保障; 二是裁审关系衔接不畅,“一裁终局”冲突不断,审劳动争议案适用普通民诉程序,周期长等问题难解决; 三是三方机制作用局限,重大劳动争议问题难以有效共商决策,及时研究解决; 四是劳动监察执法乏力,大量因违法侵权引发的劳动争议得不到有效遏制,职工合法权益难保障。

以上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四大问题的原因,王敏认为首先还是仲裁前置这一老问题。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分流不畅,是导致当前仲裁案件严重积压最主要的体制性因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过程中,各界针对“一裁两审”体制弊端,呼吁建立案件合理分流或裁或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建议未被采纳,使得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性问题未能从法律层面得到解决。面对当前集中高发的劳动争议态势,仲裁压力越来越大,案件严重积压,局面十分尴尬,体制弊端暴露无遗。裁审关系不畅,资源重复浪费,其根源既在体制,也在机制。“先裁后审”的体制,使仲裁裁决不具终局效力,案件进入诉讼必重新审理,资源浪费不可避免; 加之仲裁和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步,极易造成裁审结果大相径庭。可见,在新形势下,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仍然必须首先解决历史遗留的“先裁后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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