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劳动争议诉讼的主管权责

劳动争议诉讼的主管权责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争议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也称为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要解决的是法院依法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因以上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的主管权责

劳动争议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也称为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要解决的是法院依法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一)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因以上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应当注意一项特别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的情形,即下列劳动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这两类劳动争议,只有劳动者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除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无权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还规定了一些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人民法院或者可以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处理,或者通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申请处理。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www.xing528.com)

(二)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对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等事项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依法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例如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则应当受理;案件虽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三)当事人经调解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