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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行为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二是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是“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1168条要求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本条要求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行为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我国规定的沿革与适用本条的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作出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第12条规定了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仅对个别字词作了调整。

适用本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一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要件与本法第1171条中“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的含义相同,要求数个侵权行为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不存在应当适用本法第1168条共同侵权制度的情形。

二是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这一要件与本法第1171条中“造成同一损害”的含义一样。如果数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可以明显区分,应当适用本法第1165条或者第1166条的规定。本条与本法第1171条同属分别侵权制度,但在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本法第1171条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要求“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www.xing528.com)

二、适用本条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后果上,本条数个行为人的责任与本法第1171条在法律后果上有本质区别,本法第1171条要求各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更为严厉。本条确定各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两个层次规定:

一是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虽然数个侵权行为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但是在大部分案件中,可以根据各个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盖然性)来确定责任份额。判断这种可能性,可以综合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各个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公平原则以及政策考量等因素。有的学者将这种可能性称为“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法律不可能脱离具体案件,事先抽象出各种确定责任份额的标准,只能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

二是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责任分配的尺度很难有一个可以数量化的标准,在某些情形下,由于案情复杂,很难分清每个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究竟有多大。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是“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过程中,考虑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除了最常适用的赔偿损失以外,还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他方式,因此,将“赔偿”二字删除,规定为“平均承担责任”。

三、本条与第1168条、第1171条的关系

一是本条与第1168条共同侵权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呈现互补关系。第1168条要求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本条要求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当然,现代民法中“共同”与“分别”出现了越来越模糊的趋势。

二是在处理数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案件时,首先需要看是否满足第1168条共同侵权制度规定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的,看其是否满足第1171条的构成要件;还不符合的,再看能否适用本条规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逻辑关系上,并不存在不适用第1168条、第1171条,就一定适用本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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