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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要点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某些无过错责任情形之下,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行为人或者第三人之一承担责任。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甲、乙的行为直接结合,是构成丙的损害的共同原因,依照第1171条的规定,甲乙应对丙承担连带责任。甲以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要点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第三人过错的规定。

条文解读

第三人过错的概念往往在诉讼中体现,指受害人起诉被告以后,被告提出该损害完全或者部分不是由自己造成,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1]事由。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三人应当与被告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其工作人员作为第三人,提出第三人过错的抗辩。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

本条在适用上把握以下几点:

一、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

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范围内,被告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免除被告的责任,由第三人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www.xing528.com)

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情况比较复杂。在某些无过错责任情形之下,即使完全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也应首先由被告承担责任,即被告不能以第三人造成损害为由,对原告受害人进行抗辩。在某些无过错责任情形之下,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行为人或者第三人之一承担责任。例如,本法第123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某些无过错责任情形之下,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即被告可以“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为由,对原告进行抗辩。例如,我国电力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

本条规定的“第三人过错”与本法第1168条共同侵权行为、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第1171条无意思联络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第1171条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侵权行为等多数人侵权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同时也极易造成混淆。在何时、何种条件下,被告可以援用“第三人过错”而要求减轻自己责任的问题上,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也有不少争论,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错误认识。因此,有必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澄清:

一是与第1168条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例如,甲和乙合谋将丙打伤,丙将乙起诉到法院,乙不能以甲参与了侵权为由,要求适用本条的规定,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应当适用本法第1168条的规定,由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中的一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与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的关系。例如,甲在农田耕作时遭受枪伤,甲将其受伤时发现的非法狩猎人乙告上法庭。乙在庭上陈述,其在开枪的同时,还有另一名非法狩猎人丙也开了枪。但甲的枪伤只有一处,乙提出枪伤可能是自己所为,但也可能是丙的行为所致。这种情况下,依照本法第1170条的规定,乙的行为和丙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在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乙不能以第三人丙的行为为由,对受害人甲进行抗辩,要求与丙分担甲的损失,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当然,乙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起诉丙,以进一步分清二者的责任,但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

三是与第1171条无意思联络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的关系。例如,甲、乙二人分别在丙的房舍的东西两面放火烧荒,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但两股火同时向丙的房舍蔓延,致使丙的房舍焚毁。丙将甲起诉到法院,甲提出乙的放火行为也是房屋被焚的原因之一,要求减轻自己的责任。本案中,甲、乙的行为直接结合,是构成丙的损害的共同原因,依照第1171条的规定,甲乙应对丙承担连带责任。甲以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

四是与第1171条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侵权行为的关系。这两种情形最难以区分,本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被告是否仍然要承担部分责任,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这就需要司法实践中结合个案进行仔细分析,在“被告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过错”分别构成同一损害的原因的情况下,被告可以以造成的损害还有“第三人的过错”为由,向原告行使抗辩权,要求减轻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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