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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解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条文解读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产品责任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有较大争议。在广泛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并充分调查研究国内实际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41条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条规定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及规定。依据本条的规定,构成产品责任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产品具有缺陷;第二,须有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第三,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解析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产品责任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有较大争议。在广泛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并充分调查研究国内实际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41条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条规定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及规定。

依据本条的规定,构成产品责任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产品具有缺陷;第二,须有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第三,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关于产品缺陷(www.xing528.com)

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首要条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了缺陷。在侵权责任法起草及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是否将产品质量法关于缺陷产品的含义在民法中作出规定,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民法典是基本法,不应再援引其他法律的规定。有的认为,民法不宜对某些概念作过细、过于具体的规定,否则会限制产品的更新与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产品的缺陷会有不同的认识。此外,还会造成法律之间规定的重复。

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产品缺陷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实践中可以产品质量法第46条关于缺陷的规定为标准判断产品是否为缺陷产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没有规定缺陷的含义。

二、关于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

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事实,是指缺陷产品的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客观存在。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否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在立法中存在争论。有的认为,多数国家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害仅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属于合同责任问题,应当通过合同解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是本章所称的财产损害。有的认为,财产损害应当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有的提出,立法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财产损害不应区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我们认为本条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这样,有利于及时、便捷地保障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考虑到用户、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特别是对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等特点,通常要求生产者就缺陷不存在,或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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