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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与金融市场监管案例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志敏认为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发展期,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我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一,包括各地金融办、工商局等。政策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与一般金融机构享有不同的政策待遇。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方面,曹凤岐认为我国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伞形管理机制,形成统一监管,分工协作。我国应该尽快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设立相关具体的法律,明确监管主体,为小额贷款公司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与金融市场监管案例研究

张颖(2011)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金融市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王绪志(2010)认为由于我国金融基础的薄弱性,对金融的监管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何晓玲(2007)认为小额贷款致力于为低收入者人群和微型企业提供服务。朱启臻(2007)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应该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角度出发进行监管。范丹(2011)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只贷不存性对其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挑战。李志敏(2010)认为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发展期,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我国学术界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性质的定义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大的差异。郭晓梅与李有星(2008)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该被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陈颖健(2010)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该被定义为普通的工商企业。陈斌彬(2009)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该被定义为介于普通的工商企业和一般金融机构的“准金融机构”。

我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一,包括各地金融办、工商局等。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应该避免“多头监管”,应由一个专门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顾庆刚(2009)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以银监会为监管主体。陈娟(2007)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以省级政府金融办下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委员会为监管主体。谢丹婕(2011)认为我国小额贷款监管应该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推进法律制度的改革,推进小额贷款的持续发展,完善法律框架。在经营风险方面,秦中峰与申劲颖(2014)认为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政策风险,二是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与一般金融机构享有不同的政策待遇。现行政策对小额贷款日趋严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法律风险是指没有专门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2009)等指导性意见和相关原则要求。(www.xing528.com)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方面,曹凤岐(2010)认为我国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伞形管理机制,形成统一监管,分工协作。孙鹤(2007)认为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机制的时候,应该从促进小额贷款发展的方面考虑,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市场推出机制。

综上所述,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仍处于发展初期,各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相应的监管制度,存在潜在的经营风险。我国应该尽快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设立相关具体的法律,明确监管主体,为小额贷款公司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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