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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经济基础:自由、平等与所有权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建立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商品经济基础之上,以契约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前提的。而且,这种三位一体也只是在现代的市民社会中才得到实现。其次,自由和平等准则的背后,是所有权的确立。

现代国家经济基础:自由、平等与所有权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现实分离,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私有制和“财产关系摆脱了古典古代和中世纪的共同体”所导致的。它使现代市民社会建立在了“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因此,在弄清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真正关系后,马克思便深入市民社会内部,解剖商品经济中所蕴含的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探寻现代市民社会“物质生活关系总和”的真正秘密。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在分析“分工”和“所有制”的基础上,初步考察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交往的物化和异化问题。然而,这种哲学式的思维和论证还无法对商品经济下社会的运动规律进行科学分析。于是,马克思便到政治经济学中去探寻市民社会的秘密。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他对市民社会的内部结构及其本质则有了完整的认识和把握。在他看来,商品构成了社会经济机体的细胞,整个的社会财富表现为一个“庞大的商品堆积”,商品关系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都直接或间接地表现为建立在广泛的社会分工基础之上的商品关系,即“作为交换主体的个人的经济关系”。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建立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商品经济基础之上,以契约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前提的。在那里,“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物而已。这种情况也已为历史所证实。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所有权、自由、平等的三位一体[35]。而且,这种三位一体也只是在现代的市民社会中才得到实现。因为古代社会产生了具有完全相反或主要是区域性内容的自由和平等,使它不是以交换价值为生产的基础,而是由于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毁灭。

首先,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奉行平等和自由原则。在政治权力全面渗透的古代和中世纪,人们依据政治身份划分不同的等级,整个社会建立起了一套以君主为塔尖,高等级牵制低等级的金字塔式的统治体系,个人淹没于基于封建特权和等级的共同体的包围之中。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这种社会关系的变革。马克思依据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揭示了这种变革。他指出:“古代世界的基础是直接的强制劳动;当时共同体就建立在这种强制劳动的现成基础上,作为中世纪的基础的劳动,本身是一种特权,是尚处在特殊化状态的劳动,而不是生产一般交换价值的劳动”,而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既不是强制劳动,也不是中世纪那种要听命于作为上级机构的共同组织(同业公会)的劳动”。[36]在马克思看来,“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37],商品生产必须以一种平等尺度衡量一切商品,把不同商品所包含的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转化为抽象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独立的商品占有者才有交换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可能。于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成为衡量商品价值的平等尺度,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基础的等价交换就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准则。这种社会规定使得人们“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38]因而,社会主体由于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进行交换从而体现了相互的平等关系,而货币与不同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更是这种平等关系的现实的表现[39]。由此可以说,在古代和中世纪,统治者可以通过政治特权直接占有生产者的劳动,那么,现代商品经济的生产和交往关系则是通过平等交易及其契约制度占有劳动的关系。

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社会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因为使用价值的自然差异又使得独立的、互不依赖的个人所提供的私人劳动产品要顺利实现交换,除了需要平等的原则外,还要加上自由的规定。人们要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行使他们的平等权利,就要摆脱封建的束缚和人身依附关系,成为自由的、不受限制的人,即“谁都不能用暴力占有他人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转让财产”[40]。这样,商品经济以它所奉行的“等价交换”“交易自由”的交往准则确立了现代社会平等和自由的规则。商品经济使市民社会在以物质交换为纽带的人对物的依赖基础上形成了彼此在物质利益上的不可分离而又相互对立的关系。这种纯粹物质的等价交换关系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的普遍异化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人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等价交换和交易自由的商品经济运行规则反映到社会意识之中便是自由平等的社会价值观。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41]社会经济和文化上的平等和自由,必然要反对政治上的特权和专制,确立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政治权利,而现代市民社会交往中的契约原则,在政治权力运行方式中也演化为法治原则和定期选举原则,从而奠定了现代国家的核心价值——民主原则的社会基础。(www.xing528.com)

其次,自由和平等准则的背后,是所有权的确立。随着中世纪中后期商业生活日益发达,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开始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人们以产权私人所有为基础的、通过商品和货币结合起来的交往关系形成了本来意义上的“市民”的社会。市民社会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基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交往行为,只是彼此关心满足自身的需要的等价物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是人们通过市场这个平台彼此相互尊重对方的产品所有权而实现各自所有权的重要方式。在这里,每个人的所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即所有权的转让都是出于自愿,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产品和劳动。也就是说,“所有权还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只要自己劳动的产品被他人的劳动购买便是如此”,劳动是所有权的源泉,“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以自己劳动的等价物为中介取得的。所有权的这种形式——正像自由和平等一样——就是建立在这种简单关系上的”。[42]除了财产所有权,劳动者也摆脱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束缚,使劳动力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了尊重和保护。所有权的排他性,可以让所有者之间互不关心。然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排他的所有者之间又是相互依赖的,人们只有把自己的所有物转让给他人或社会,才能实现自己想要的所有权,而要实现这种所有权的转让,所有者就必须生产出能够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商品。这样,每个人的劳动就不再是仅仅为自己的、“自给自足”式的私人劳动,而是努力去追求产品的交换可能性的社会劳动。这也有助于克服“自私、保守、狭隘、盲从”的小农意识,而形成现代社会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创新意识和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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