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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改革中的法律援助辩护责任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法律援助辩护视为国家责任的典型表现是国家公共辩护者机构的出现。二战以后,在福利国家思想的影响下,西方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法律援助辩护的国家责任原则。另一方面,法律还规定了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是律师的义务。因此,明确法律援助辩护责任仅由国家承担,可以避免政府推卸责任,真正为被追诉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援助辩护服务。

刑事司法改革中的法律援助辩护责任

法律援助辩护的责任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难以获得辩护服务的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责任承担者。责任主体归属是法律援助辩护制度的基础问题,也是法律援助的受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根据,直接影响受援人合法权益能否有效实现。

(一)域外法律援助辩护责任主体的源流

法律援助辩护制度并非自古有之,而是刑事法制观念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在西方社会产生与发展的历史,经历了慈善事业阶段(18世纪、19世纪)、个人权利阶段(20世纪前半段)和福利国家政策阶段(“二战”以后)三个阶段,法律援助辩护的责任主体也经历了由最初民间组织或个人自发地向穷人提供免费服务的慈善行为,逐步演化为国家保障公民实现合法权益的国家行为的过程。

第一,民间组织或个人自发地向穷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在19世纪末以前,由于作为新兴政治力量的资产阶级刚刚走上历史舞台,宗教组织和慈善机构呈现出空前的生机和活力。为了赢取社会赞誉、吸引更多信徒或证明他们的道义观的高尚性,宗教团体或慈善机构等将目光投向社会的弱者,把为穷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援助辩护服务视为彰显乐善好施精神的一项慈善事业。例如,在意大利统一之前,在某些城邦存在为穷人服务的公共律师组织,就把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视为一种积德行善的行为。[35]又如,在1771年,西班牙开始实行“穷人律师”轮换制度,律师协会在处理涉及关押在法院拘留所的穷人的案件时,由律师轮换为穷人提供免费服务。由此可见,在19世纪末以前,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只是宗教团体或慈善机构基于道义或者良心要求的一项慈善事业,这种慈善行为必然具有随意性。

第二,国家基于国家职能的要求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辩护。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确立以及“法律社会主义”观念的出现,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人人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在资产阶级国家逐渐得到确立。通过法律援助辩护为公民提供向法院申诉的机会开始被视为国家的责任,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开始从单纯的宗教团体或慈善机构的慈善行为向国家行为转变。将法律援助辩护视为国家责任的典型表现是国家公共辩护者机构的出现。如美国在1910年成立了第一家公共辩护者机构,为刑事案件中贫穷的被告人提供辩护的责任全部由领取工资的律师承担,这些律师的工资由辩护者基金支付,而辩护者基金75%以上来自税收。二战以后,在福利国家思想的影响下,西方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法律援助辩护的国家责任原则。如《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在任何时候,如果被告不能够通过自己能力获得胜任的律师的帮助,他应得到国家指派的律师的帮助。”法国1793年《雅各宾宪法》第96条也规定:“被告人应有自行选定的辩护人或公设辩护人。”其中,公设辩护人一般附属于法院,领取固定薪金,其职责是为无力聘请或不愿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辩护。[36]英国,由刑事法庭负责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辩护的法律援助。尽管英国法律并未规定统一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手段,但是1974年《法律援助法案》明确规定,“在合适的法院,为了审判的利益”,刑事法律援助必须实施;并且,只要是在法院认为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诉讼费用的情况下,都有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37](www.xing528.com)

(二)我国法律援助辩护的责任主体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承担法律援助辩护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和律师两种。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是一种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为落实政府的援助责任,《法律援助条例》还规定了相关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第5条第1款),并由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第3条第1款)。另一方面,法律还规定了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是律师的义务。《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立法关于法律援助辩护的双重义务主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国家作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责任的承担者往往只扮演管理者、监督者的身份,而由律师承担绝大部分的法律援助辩护义务。这种不合理的义务导致一些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律师不愿意提供法律援助辩护,以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敷衍了事;即使律师愿意承担法律援助辩护义务,也会因为费用的严重不足而制约辩护的质量。因此,应当明确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而非律师之义务。这不仅是为了适应世界潮流,而且是真正落实国家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辩护责任的需要。根据权利义务的一般原理,法律一旦明确国家承担法律援助辩护的责任,国家就不得拒绝履行,也不得将其责任转嫁给其他主体。试想,在政府和律师都有义务承担法律援助辩护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国家和政府利用手上的权力设定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将政府履行责任的顺序放在律师义务之后,这实际上是将其责任转嫁给律师。因此,明确法律援助辩护责任仅由国家承担,可以避免政府推卸责任,真正为被追诉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援助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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