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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改革:法律援助辩护范围探析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筱悦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应当将以下案件列入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年满75周岁老年人的案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将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重罪案件也纳入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具体而言,笔者建议将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扩展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就现行的立法而言,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比较广泛,贯穿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有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申请有权获得法律援助辩护,对于盲、聋、哑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追诉人,以及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更能获得强制法律援助辩护。那么,是否应当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不仅延展了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阶段,即从原来的审判阶段延展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也能适用,而且扩大了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范围。即在原来的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基础上,[38]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39]2018年《刑事诉讼法》又增加了缺席审判案件适用强制法律援助辩护制度。[40]目前,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78条以及第293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包括: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且提出申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毋庸置疑,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在逐步扩大,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大有裨益。但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尤其是近年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开展,现行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亟待扩大。因此,应当通过立法适当扩大我国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

第一,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以下案件列入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年满75周岁老年人的案件。这是考虑到老年人身心特点的需要,也是为了与我国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相接轨的要求。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41]因此,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老年人的案件列入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符合我国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精神。至于老年人的范围,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内容,把年龄限定在75周岁以上。二是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为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10月联合印发了最高法、司法部《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辩护适用案件的范围,即在现有立法基础上,把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扩大适用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42]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援助法(草案)》也将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的案件列入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43]毫无疑问,将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扩展至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效果并不显著。据有关学者的实证数据显示,有的试点地区自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以来,审判阶段通知辩护案件的数量仅从2017年上半年的988件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2358件,效果并不显著。[44]应当承认,效果不显著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立法上法律援助辩护范围仍然较窄是重要原因之一。虽然最高法、司法部《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办法》和《法律援助法(草案)》将法律援助辩护扩展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但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足1/3。也就是说,大约2/3的刑事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的,这些案件却不能适用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更甚的是,由于我国简易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审案件,因此即使案件属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罪案件,只要一审不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也无法获得法律援助辩护。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援助辩护制度的范围仍然有所不足。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将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重罪案件也纳入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具体而言,笔者建议将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扩展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这不仅是因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属于重罪案件,而且具有可行性。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4年3年间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生效判决的比例分别为76.65%、80.61%和82.73%。[45]也就是说,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只占20%左右,加之有的案件被告人已经委托了辩护人,因此,扩展至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并不会导致法律援助辩护的案件骤增。另外,从有的地区试点来看,将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扩展适用于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46]因此,应当将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扩展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https://www.xing528.com)

第二,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阶段。如前所述,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阶段扩展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而最高法、司法部《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办法》进一步将适用阶段扩展至二审程序乃至审判监督程序,这无疑对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大有裨益。但是,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还应当将适用阶段扩展至死刑复核程序。这不仅是由死刑复核程序所涉及案件的严重性决定的,而且符合联合国公约的要求。联合国《死刑犯权利保障措施》第5条规定:“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种可能的保障,至少相当于联合国《两权公约》第14条所载的各项措施,包括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之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管法院的终审执行死刑。”需要指出的是,我国2015年颁布的两办《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意见》对死刑复核程序适用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持肯定态度,明确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令人欣喜的是,《法律援助法(草案)》也正式将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扩展至死刑复核程序,即第20条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47]下一步应当将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适用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写入现行《刑事诉讼法》。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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