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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的内涵及其在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最常见的侦查手段。侦查讯问是侦查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其对象必然是犯罪嫌疑人。

侦查讯问的内涵及其在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

侦查讯问是由“侦查”与“讯问”两个词组成的。对“侦查”一词的界定,本章第二节已有详述,此处不赘,而“讯问”的概念则较为繁杂而须谨慎对待。“讯问”一词由“讯”“问”二字构成。讯者,告问也;[24]问者,有不知道或不明白的事请人解答。讯问,亦即就所有信息亦即与情况有关的细节问题进行的正式、强令、彻底的提问。[25]在刑事司法领域,讯问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案件情况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正式、强令、彻底的提问。要准确理解讯问的内涵,有必要将之与询问一词作比较。在我国古代刑事司法中,询问一词与讯问一词往往混用,“今因经无以询为问罪字,遂用讯不用询,其实讯询一字也”。[26]而在现代刑事司法中,“询问”与“讯问”区分开来。具体而言,区别有二:一是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询问通常以被害人、证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对象;而讯问则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二者提问的强制程度不同。询问通常表现为语气缓和,被提问者并无较大压力;而讯问则是通过施以强制性的压力而获取被提问者的回答。所谓“上问下曰讯”,意味着讯问往往带有一种自上而下的压力感。

侦查讯问,就是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期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借此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种侦查活动。侦查讯问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直接言词性。侦查讯问要求侦查主体直接、正面面对犯罪嫌疑人,并以言词形式就案件的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提问。通过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侦查主体可以亲自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有助于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回答的真伪,进而获取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信息。第二,相对封闭性。侦查讯问往往要求侦查主体在非开放式的空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问,一般而言,除了讯问人、被讯问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在场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如翻译人员、辩护人)以外,其余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二)侦查讯问的构成要素

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而言,笔者认为侦查讯问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第一,侦查讯问的主体是法定的侦查机关。侦查讯问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侦查权的统一行使,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侦查讯问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实施。如第二节所述,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侦查讯问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以及中国海警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以上8个专门机关都有权进行侦查讯问,但是最为重要的侦查讯问者是公安机关。这是由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所决定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最常见的侦查手段。

第二,侦查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是侦查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其对象必然是犯罪嫌疑人。过去,我国立法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统称为“被告人”或“人犯”,这种称谓带有浓厚的有罪推定色彩,有违诉讼公正与文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吸收无罪推定精神的基础上,将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区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27]侦查讯问发生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不可能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侦查讯问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第三,侦查讯问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项。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03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28]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关涉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何联系犯罪嫌疑人家属等,因此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应当问明。二是具体的案件事实。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等讯问清楚。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让其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则让其供述经过和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行为,则应让他作无罪的辩解。等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完毕后,再就其供述或辩解中不清楚、不全面或者前后矛盾的地方向他提问。[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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