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学者认为“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依据”[20];也有人认为“所谓立法指导思想,乃是指一国立法机关所自觉遵循的、抽象的、体系化的思想与理论”[21]。总体而言,立法指导思想作为指导立法活动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直接影响了立法基本原则和立法政策选择。
我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的目的都是维护统治,巩固政权。夏商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表现为“君权神授”,竭力维护奴隶主的专权,因此产生的法律多为严酷的刑罚。西周统治者则以“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试图论证自己接替商朝统治的合法性,但本质上还是为了借助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春秋战国时期涌现了大量思想家,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但占主要地位的是‘缘法而治’的法家思想”[22]。当时各国君主大多为法家信徒,法家代表李悝在《法经》中明确“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原则,当时的立法目的表现为使用残酷手段镇压百姓以维护统治阶级特权统治。秦律继续奉行重刑主义,主张严刑峻法,“乐以刑杀为威”。汉初民生凋敝,统治者为恢复长年战乱导致的经济困境,以“治道贵清净而民自定”的黄老思想为指导,改革以往残酷刑罚。汉武帝依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针,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占据了主流地位,形成了此后整个封建时代所遵循之思想。中国法律儒家化直到唐律的出现便臻于成熟。“《唐律疏议·名例》中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朝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此后,宋、元、明、清皆遵循唐律。总之,无论中国古代立法的指导思想或立法目的如何变化,始终不变的是它们的立法宗旨皆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统治以镇压剥削人民。”[23](https://www.xing528.com)
西方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渊源也是法学家、思想家的著作和论述。有学者认为“西方的法治观念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19世纪中叶之前的良法法治观念、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的规则法治或硬法法治观念和当代的软法法治观念”[24]。另有学者则将西方立法思想演变按照历史时期分为“古代立法思想、近代立法思想和现代立法思想”[25]。西方古代的立法思想以“正义”为核心,追求有限的“人人平等”。古希腊思想家们探讨政治权利的平等分配,而执政官们着力于改革制度以推进希腊城邦公民之间政治权利的平等。古罗马帝国则以追求市民平等的“自然法思想”作为立法基础。这些都表明西方古代已经出现了朴素的“正义观念”,追求公民之间的权利平等。尽管此种平等仅限于公民之间的平等,而且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成为公民,但这种朴素的平等、正义的观念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仍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古希腊、古罗马所具有的权利观念和制度成为了近代西方社会权利发展的思想和制度上的胚胎,到了17、18世纪,历史法学、哲理法学、分析法学兴起并逐渐占据主流。”[26]这些学派的观点可谓百舸争流,但由于处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背景下,核心观点都在于保护个人权利,追求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学界普遍认为,近代西方社会的权利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现代社会的权利是以社会为本位。“西方社会的立法开始不仅强调保护个人权利,更强调维护社会利益和维持社会稳定,不仅要规定消极权利,也要规定积极权利,既要追求自由,更应追求平等。这种理论体现在民法的三大原理被修正,所有权和契约自由被限制,无过失也负赔偿责任;社会立法、保护社会弱者权利立法纷纷出现。”[27]不过也有学者认为“现代西方社会的权利不同于近代权利在于国家权力的强烈干预,这是事实,因为现代社会的所谓‘积极权利’就是与政府权力直接相关的。”[28]但是,这种干预改变的是超越“公共利益”之上的极端利已主义,“它改变的是权利主体,而不是权利的个人主义性质本身”[29]。总而言之,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目的经历了从野蛮到文明,从维护特权到权利平等,乃至权利主体和内容不断扩大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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