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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整体结构规范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构是事物的内部框架。它是指组成一个整体的各个因素的搭配与排列。法律规范有结构,道德规范有结构,一国的立法作为一个整体也有结构。所谓立法结构是指,一国不同领域的立法和不同层次的立法的搭配与排列。一国的立法,在横向上,由涉及各领域的立法组成,如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劳动立法等;在纵向上,又由不同层次的立法组成,如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等,从而构成一个国家的立法结构。”

立法学:整体结构规范

“结构是事物的内部框架。它是指组成一个整体的各个因素的搭配与排列。法律规范有结构,道德规范有结构,一国的立法作为一个整体也有结构。所谓立法结构是指,一国不同领域的立法和不同层次的立法的搭配与排列。一国的立法,在横向上,由涉及各领域的立法组成,如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劳动立法等;在纵向上,又由不同层次的立法组成,如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等,从而构成一个国家的立法结构。”[81]立法的结构技术属于立法技术中的微观立法技术类,“它是指立法活动中运用的、与法律的结构有关的方法和技巧的总和。”[82]

(一)目录

一方面,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附则单列为一章。例如:

第一章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二章 ……

第一节 ……

第二节 ……

……

第×章附则

另一方面,法律设编、章、节的,各章连续排序。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例如: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四章 ……

第一节 ……

第二节 ……

……(www.xing528.com)

附则

(二)定义条款

其一,贯穿法律始终的基本概念,“为避免歧义、模糊性以及不必要的重复,法律文本中需要对一些使用的法律语词含义进行明确界定,这种条款就是‘定义条款’”[83],一般在总则中或者法律第1条立法目的之后规定。如果规定适用范围的,定义条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在法律文本中使用的‘定义’主要有三种模式,即描述性定义、规定性定义以及这两种定义类型的结合。根据法律语词在法律文本中首次出现的情况,其位置设置于法的结构中总则、分则以及附则中。”[84]

其二,“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专业术语,一般在附则中规定。”[85]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83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其三,概念、术语只涉及某章节的内容时,可以在该章节的开头、结尾或者有关条文中规定。

其四,定义条款表述为:“本法(本章、本节、本条)所称,××,是指(包括)……。”

其五,一个定义条款中规定多个概念、术语的,应当分项表述。例如: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是专(包括)……(二)××,是指(包括)……

(三)过渡性条款

一方面,过渡性条款内容一般包括:“对新法施行(颁布)前相关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效力的确定;新法对某种特殊情形所做出的特别生效时间或者依法特别办理的规定;对依据旧法获得的权利、资格、资质效力的承认或者处理等。”[86]

另一方面,过渡性条款一般在附则中规定。“但是,只涉及某章节或者某条文的,可以在相应的章节或者条文中规定。”[87]

(四)法律适用关系条款

“新法颁布后,涉及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时,一般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难以全部列举的,在具体列举之后,再作概括表述。”[88]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在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五)法律修正

“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因此,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力图协调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这两种彼此冲突的要求。”[89]法律修正是我国法律修改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律修正案,一种是法律修改决定。

首先,采用修正案形式的,修正案单独公布。“公布修正案,一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文本。”[90]其一,在表述方式上,按照通过时间先后标明序号,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二)》,……”。其二,每修改原法律一条内容,在修正案中就列为一条。其三,修正案增加或者删除法律条文,不改变原法律条文的序号。增加的条文排序在内容最相关的条文之后,表述为:“‘第×条之一’,‘第×条之二’,……”。

其次,“采用修改决定形式的,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法律文本。”[91]在表述修改的内容时,表述为:将第×条修改为:“……”。其一,增加条文的,表述为:“增加一条(一款或一项),作为第×条(第×条第×款或第×项)。”删除某条、款、项的,单列一条表述。例如:×、删去第×条第×款第×项。其二,删除两条以上的,被删除条文为连续排列或者虽然不是连续排列,但是被删除条文之间的其他条文没有被修改的,汇总表述为一条。例如:×、删去第×条(至第×条×)、第×条。

最后,“对多部法律或者一部法律的多处文字作相同修改的,对修改的文字单列一条,集中表述。”[92]例如,×、将××法、××法、……(本法)相关条文中的“……”修改为“……”,“……”修改为“……”。

(六)法律修订

与法律修正类似的是“法律修订”,这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所采用的方式,“修订”与“修正”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修订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数量通常较多,修改的范围和幅度较大。“修订的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原相关法律停止施行,表述为:‘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同时废止。’采用法律修订形式的,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实施日期为修订后的实施日期。”[93]

(七)法律废止

“对法律废止可做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废止,是指有权机关或人员,依法定程序将现行有效的法律予以明确废弃,使之失去法律效力的活动。广义的法律废止,除了包括狭义的法律废止外,还包括当然废止。所谓法律的当然废止,指法律规定有施行期限或其他施行条件,期限届满或施行条件消失,法律当然废止,不必经由全部立法程序,只须由立法机关(广义的)审查公布即可。”[94]还可简单将法律废止理解为立法失去法律效力的活动;“制定法律时,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废止相关法律的,表述为:‘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同时废止。’单独通过一个决定废止法律的,表述为:‘×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自×年×月×日起废止。’废止法律的决定由主席令公布。”[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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