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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相适应。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相一致。因合法成立、依法登记而取得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因解散、被撤销或破产而丧失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必要前提。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相适应。即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担当民事活动的主体,均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相一致。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其终止。

(二)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即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基本相适应,但两者在具体划分上有所不同。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分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两种。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www.xing528.com)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因合法成立、依法登记而取得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因解散、被撤销或破产而丧失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时,一定要注意,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前提条件是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不是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虽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因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只是其不能独立进行诉讼,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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